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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杨立新教授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688.
    [2]《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3]对此有不同观点。参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起草的陈现杰高级法官认为,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是“从平均的正义向分配的正义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一个带有趋势性的重要现象”(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祝铭山,主编.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名誉权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88.
    [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给被侵权人造成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决定。当以过错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时,法院还要根据致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补偿数额时,应斟酌请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被侵权人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精神被损害的实际情况以及被侵权人的个人特点作出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19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和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不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后者适用《民法典》第1183条。此处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益,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侵权责任法保护财产权益的核心部分是动产和不动产权益。对于其他财产权益的保护,除了适用本条的规定外,通常还有特别法加以规定。
    (二)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
    对财产损失可以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既有利益的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积极财产损失和消极财产损失等。对于财产损失之损害赔偿,理论上通常认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完全赔偿(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也可以称为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说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损”的情况,即在被侵权人的有体物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通常适用完全赔偿的原则。比如,撞坏他人的车辆,赔偿全部损失(也可能以等量的修理费予以赔偿);摔坏他人的一只杯子,赔偿这只杯子的全部价值。之所以对“物损”等损害后果适用完全赔偿的原则,是因为传统侵权责任法将对所有权的保护置于优先地位,而所有权神圣的私法原则要求对“物损”予以完全的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适用的范围原则上为“物损”和其他直接财产损失的案件,即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有体物因侵权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害后果;(2)“物损”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3)法律对赔偿原则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
    2.适当赔偿的原则
    适当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其含义是,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而非完全的赔偿。“适当”赔偿并非“少许”“些许”赔偿,民法或者说侵权责任法上的“适当”,往往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法律的价值观、利益平衡角度来看是合适的和妥当的;二是与某些特定的情况相适应或者说相当,如与侵权人的过错大小相适应,或者说与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比较结果相当。适当赔偿的结果往往是少于完全赔偿的数额。
    适当赔偿的原则往往适用于以下财产损失赔偿的案件:(1)赔偿间接财产损失或者可得利益的案件;(2)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3)难以准确确定财产损失数额的案件。而在“物损”为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对“物损”部分的赔偿,一般不适用适当赔偿的原则。[1]此外,法律对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的,也可以被认为是适当赔偿原则的适用。
    3.损益相抵原则
    “损”即被侵权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益”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侵害的同时发生财产上的收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后者如给付义务的减轻或免除。被侵权人因遭受侵害而发生财产增加的,应当在损害赔偿中减去增加的部分,这是所谓“损益相抵”的要求。有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损益相抵原则[2],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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