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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以”就是“可以”
    有学者主张《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可以”是“应该”的意思。在此等案件中,法官应该判决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对死亡的多人之近亲属予以赔偿救济;如果适用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则应说明理由。[2]笔者认为,这里的“可以”就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如果立法者要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原则上都判决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就会使用“应该”的措辞而不是使用“可以”。如果《侵权责任法》立法没有能使用“正确”的措辞,而立法者的本意是“应该”,也会在本次民法典编纂中予以纠正,使用“应该”。但是立法并没有做这样的修正。这表明,立法者在此希望表达的仍然是“可以”而不是“应该”。
    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上,“可以”可解释为“可以”和“可以不”两种情况。依此解释,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法官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也可以以不同数额确定死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法官在此等情形下享有依据情势作出不同选择的裁量权。
    注释:
    [1]有学者认为多人应当理解为2人及2人以上,如此更有利于衡平个案利益,促使侵权责任法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叶鑫欣、林振泰.论多人死亡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解读.法律适用,2011(5).相似观点可参见徐彰.同命该如何同价——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东南大学学报,2012(6).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79.相似观点可参见叶名怡.论死亡赔偿范围.法商研究,2010(5).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有两款规定。第1款有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在被侵权人死亡情况下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二是关于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2款是关于适格的案外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18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一系列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通过其自身的行为实现。这些请求权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此外,由于死亡事实的出现,对近亲属造成供养损失和精神损害,同时还需要支付丧葬费和交通等费用。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等请求权有些继受于被侵权人,主要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些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指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请求权。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其近亲属享有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原理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生分离、合并的,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继其权利也承担其对他人的义务。《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8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于侵权责任法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赔偿义务,也同样适用这一原理。故本条规定在被侵权人为组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情形,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适格的案外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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