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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典》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另有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80条-第184条集中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条文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故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现将这些条文抄录于此。[1]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另有规定”的情形
    
    以下是其他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另有规定”的一些列举(非完全列举)。
    《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专利权穷竭、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等情形时,相关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70条第2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57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注释:
    [1]具体理解和适用,可参见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91-400.
    
    
    第二章
    损害赔偿
    
    【本章提要】本章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179条-第1187条)。第1179条-第1181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182条-第1184条分别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规则。第1185条是关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第1186条是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指引性条文。第1187条是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损害赔偿或者说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之一种。除此以外,侵权责任方式还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典》第179条)。侵权责任编以专章规定损害赔偿,凸显了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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