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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自助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自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无相关条文。
    
    
    理解与适用
    
    一、自助的概念与意义
    
    (一)法律规定的产生
    自《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自助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上规定自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同时规定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规范自助的正确适用,妥善平衡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
    (二)自助的概念
    自助,是指受害人(通常是债权受到威胁者)于情况紧急无法求助于国家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他人(通常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采取合理限度的强制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助作为民法确认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自力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对因此等自助行为给侵权人(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属于“私立救济”,即以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以国家的公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自助属于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相关纠纷,通过公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自助的意义
    远古法崇尚私立救济,鼓励同态复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私立救济受到严格限制,同态复仇更是被完全禁止。因此,民法规定自助作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私立救济方式属于近现代法治的例外情形。所以,有些国家的民法并不承认自助作为合格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即使承认自助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也对其适用条件等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自助的积极意义是毋庸否认的。在紧急情况下,受害人或者可能的受害人通过采取临时的强制措施比如扣留侵权人的财物,能够有效保护自己免受损失,比如避免债权落空。法律给予这种有限的私力救济一定的空间,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自助的适用条件
    
    (一)目的条件
    自助之所以能够在较严格条件下被认可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在于这种行为具有正当性。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是通过行为目的的合法性体现出来的。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目的不尽相同,后二者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利益,任何人不得采取自助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二)情势条件
    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且无法求助国家机关之时为之。如有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机会和渠道,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和救济。实践中,债权人扣留准备逃逸者的财物,即属于比较典型的自助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存在逃逸的现实紧迫性,其一旦逃逸债权将无法实现、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扣留其财物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三)对象条件
    理论上认为,自助行为必须是针对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实施必要的强制,比如扣留其财物或者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得对他人(如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实施自助行为。[1]
    依据本条规定,在必要范围内被侵权人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显然,针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物采取必要范围内的合理措施(如扣留)是法律所许可的自助行为方式。但是“等”字里面是否包含有其他“合理措施”,特别是是否包含了对侵权人(债务人)人身自由进行临时限制的“合理措施”,立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将这一问题留给将来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来解决。
    我们认为,这里的“等”似乎不排除对侵权人(债务人)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但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特别谨慎,尤其不得造成人身伤害。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自助适用的具体要求
    
    (一)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要求
    对侵权人(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如果是对其财物实施扣留措施,以足以保护被侵权人(债权人)的权益(如与债务的数额相当)为限,不得超出这一范围和限度扣留更多的财物;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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