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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分别的损害赔偿主张,原则上应当在一个诉讼中提出,各侵权行为人应当作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侵权人“与有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内容因与新法规定抵触而失效)
    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被侵权人与有过失
    
    (一)立法状况
    我国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此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各国侵权责任法均确认的一项抗辩事由。在大陆法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谓之受害人(被侵权人)“与有过失”或者“过失相抵”的抗辩。[1]在英美法系,相似的制度是“比较过失”[2]。本条所称“责任”,字面解释是指任何方式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多指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也不排除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二)被侵权人的过失
    1.被侵权人过失的判断标准
    在“与有过失”情形,被侵权人的过错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3]于后者,法律专门设置条文加以规范(《民法典》第1174条)。被侵权人的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盲目轻信的过失。判断其有无过失的标准是:(1)存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以一个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一个理性人在当时当地等相同情况下认为有合理关照保护自己利益之必要并达到适当的注意程度,被侵权人也认识到有合理关照保护自己利益之必要并达到适当的注意程度,则认为被侵权人没有过失;反之,则认为被侵权人有过失。
    2.被侵权人基于过失的行为参与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扩大
    被侵权人的过失如果仅仅存在于内心,并不产生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效果。之所以产生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效果,是因为被侵权人的过失外化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这样的基于过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部分原因。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人将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同一损害之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即被侵权人的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轻信的不良心态驱动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构成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部分原因,其有过失的行为“参与”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被侵权人有过失的积极作为行为或者消极不作为行为,既可能是同一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也可能是同一损害扩大的部分或者全部原因。只要具备二者之一,被侵权人的“与有过失”就产生可以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效果。如果既导致同一损害的发生又导致同一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当然更加会产生可以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效果。
    
    
    二、“比较过失”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有过失”似乎仅仅适用于过错责任案件,因为法律条文强调了被侵权人“也有过错”,意味着侵权人当然有过错(过失)。《民法典》第1173条的措辞发生了些微变化:“也有”被“有”所取代,暗含的侵权人有过错被取消。这样的变化,使得我们更有理由认为,“与有过失”的抗辩不仅适用于过错侵权类型的案件,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一般地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类型的案件。
    (二)适用方法
    在被侵权人存在过失,其基于过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构成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部分原因时,对侵权人的过错与被侵权人的过错(过失)进行比较,主要是就各自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在一些情况下,我们也考虑过错的种类和程度,通过对过错的种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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