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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常见案例
    常常举例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所谓“打猎案”的情形:两个猎人几乎同时向同一方向开枪,结果打死的不是一头鹿,而是被野草遮挡着的牧羊人。经过检验,认定只有一颗子弹射中牧羊人并致死,但是无法查明到底是哪一个行为人射中的。在这样的案件中,两个猎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及牧羊人生命的危险行为,都是积极行为,都具有侵害性,在法律上都应得到否定的价值评价。两人的行为就危险而言,在种类、性质、内容上是相同的。
    而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也是事由发生的。比如,两个行为人在马路边燃放鞭炮,炸瞎路人的眼睛。经过检验,只有一小片纸屑进入被侵权人眼球并导致失明,但是无法查明到底是哪一个行为人燃放的鞭炮炸伤了被侵权人。在这样的案件中,两个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积极行为,都是积极的侵害行为在法律上得到否定的价值评价,两人的行为就危险而言在种类、性质、内容上是相同的。
    (三)致害原因不能完全确定
    法律之所以对共同危险行为致害的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事项加以规定,是因为在此等侵权案件中,尽管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是明确和确定的,但是致害的原因往往不能完全确定: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害,但是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能完全准确认定到底是哪一个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
    法律设置共同危险行为致害的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督促查明案件真相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进而对其进行归责,以救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避免行为未致害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即使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也通过连带责任对被侵权人予以救济。于后者,实际上是对致害原因进行了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推定全部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都是致害原因。
    
    
    二、具体侵权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一)具体侵权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则
    有些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在诉讼中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确认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而其他人的危险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在此情形,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的具体侵权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人尽管也实施了危险行为但是不承担责任。
    (二)具体侵权人的确定方法与效果
    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方法,因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数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二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其中一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该人就是具体的侵权人,依法由其单独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另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是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能证明其中一人的危险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则该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进而推定另一个危险行为实施者造成了损害,是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依据本条规定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为三人或者三人以上之情形,如果能证明其中一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该人就是具体的侵权人,依法由其单独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是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能证明其中一人的危险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该行为人是否应当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呢?从比较法的情况看,大多规定该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这一理论观点。但是,从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是本条的措辞“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来看,在三个或者以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案件中,其中部分人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只要剩余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没有完全确定,就不能免除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是要依据本条规定与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全体或剩余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在二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还是在更多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都会出现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法律规定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价值基础
    法律规定此等连带责任,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和救济,避免相互推诿扯皮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落空。但也应该认识到,此等连带责任的设置,是以原因推定为基础的,将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或者剩余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分别实施的危险行为推定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尽管无法查明到底是谁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致害的原因在这些人的危险行为集合之中,故而这样的推定可能会“冤枉”部分危险行为实施者但是原因本身不会“出格”。从立法的价值取向看,即使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也应该对被侵权人予以保护和救济。这样的原因推定似乎是实现这一价值的唯一选择。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虽然因为此等推定而处于较不利地位,但是由于其实施共同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具有不法性,故而也就有理由承受这样的不利后果。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担连带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原因叠加”情况下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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