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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担了对被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之后,各共同侵权人可以协商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判,然后进行结算、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之侵权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因与新法抵触而因失效)
    第14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变迁
    《民法通则》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沿袭了这一规定。这一款规定的教唆者、帮助者、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均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教唆者、帮助者的连带责任
    1.教唆、帮助行为的理解
    教唆和帮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教唆,是指鼓动、唆使、策划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所侧重的是对行为人意志方面的影响。帮助,是指给行为人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其能够完成侵权行为,其所侧重的是完成侵权行为的外在条件方面。
    2.教唆者、帮助者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教唆者、帮助者为成年人,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均为成年人的,适用本款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本款的法律精神,教唆者、帮助者为未成年人,被教唆者、被帮助者也是未成年人的,同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教唆或帮助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原则上也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
    
    (一)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尽管字面提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因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差别(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对教唆者、帮助者的侵权责任作出区别规定,即无论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帮助者都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同。后者因与法律规定抵触,应当失效。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对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能力方面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民事行为能力对责任的构成或者承担方面有影响,法律才会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规定,否则应理解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相应责任
    1.监护人责任的例外规定
    一般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由教唆者、帮助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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