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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即受损失的一方不仅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利益,而且有权依法请求其赔偿损失。据此,可以从如下两方面理解恶意得利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是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依据本条规定,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形下,“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关于恶意得利人返还财产的范围,与《民法典》第986条规定相比,本条并没有对其作出限定,这也意味着,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恶意得利人返还全部得利。当然,在此需要区分自始恶意与嗣后恶意,并分别认定其返还义务。在得利人自始恶意的情形下,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其返还全部得利,即便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其也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如果无法返还的,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得利人为嗣后恶意的情形下,在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得利没有法律依据之前,其应当有权主张适用《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得利人嗣后恶意的情形下,得利人均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时的现存利益负担返还义务,在此之前,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如果得利人有替代利益的,其仍应当返还,但如果没有替代利益的,则得利人对该部分利益并不承担返还义务。如果恶意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为金钱利益,则受损失的一方除请求其返还等额金钱外,还应当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相应的利息。
    二是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形下,受损失的一方不仅有权请求其返还其取得的利益,而且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形下,还可能造成受损失一方的损失,如因得利人的原因导致标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在受损失的一方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时,其返还现存利益并不足以恢复受损失一方的财产状况。在得利人为善意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得利人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即便受损失一方的损失无法填补,得利人一方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对善意得利人的保护。而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形下,如果其返还的现存利益不足以填补受损失一方的损失,其仍然负有赔偿义务。当然,此种赔偿义务在性质上并非惩罚性赔偿,其贯彻的仍然是损害填补原则,也就是说,得利人在返还所获利益后,仅需要对受损失一方剩余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本条规定来看,其在规定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时使用了“依法赔偿”这一表述,其属于不完全规范,这也意味着,受损失一方在请求得利人一方赔偿损失时,还需要依据其他请求权基础向得利人一方请求赔偿,如果受损失一方请求恶意得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则向得利人一方提出请求。再如,在恶意得利人擅自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情形下,如果其取得的对价较高,受损失的一方也有权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法无因管理,依据《民法典》第980条的规定,其可以主张享有该管理利益,从而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则请求恶意得利人返还全部不法获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得利人无偿转让所取得利益时受损失一方请求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得利人无偿转让所取得利益时受损失一方请求权的规定。在不当得利关系中,得利人一方在取得利益后,可能会对其所取得的利益进行一定的处分,在得利人一方对其所取得的利益进行有偿处分时,得利人所取得原财产虽然已经不存在,但其取得了一定的替代利益,此时,应当认定得利人一方所取得的利益仍然存在,受损失的一方仍有权请求其返还。而在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的利益时,得利人将不再享有相关的利益,此时,依据本条规定,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所谓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的利益,是指得利人转让其所取得的利益,而没有取得任何对价。例如,甲将其电脑转让给乙后,乙将该电脑赠与丙,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此种情形下,乙将该电脑赠与丙的行为即构成本条所规定的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行为。在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为有形财产的情形下,其无偿转让该财产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该财产赠与他人,当然,由于不当得利的客体并不限于特定的有形财产,也可能是其他财产权益,因此,本条使用了“无偿转让”这一表述,而没有将其限于赠与的情形,这也意味着,只要得利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形下转让其所取得的利益,均构成本条所规定的“无偿转让”行为。
    依据本条规定,在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情形下,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本条虽然没有就受损失一方对得利人的请求权作出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得利人在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后,其对受损失的一方就不再承担返还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具体而言,在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情形下,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理解其法律效力。
    1.受损失一方对得利人的请求权
    在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情形下,关于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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