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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得利人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情形下,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此处所谓“相应范围”,主要是指在得利人部分无偿转让其所取得利益的情形,此时,第三人仅在其取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而无须对得利人的所有获利承担返还义务。

此外,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得利人无偿转让所取得利益的情形下,受损失一方“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这实际上是赋予受损失一方选择权,也就是说,受损失一方既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也可以向得利人提出请求,当然,在得利人为善意的情形下,对于已经转让的部分获利,受损失一方难以从得利人处获得救济,此时,其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对其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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