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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参见李先波:《债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254页。
    [27]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7页;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4页。
    [28]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29]《德国民法典》第687条对不法无因管理作了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某人虽知道自己无权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的来对待却这样做,本人可以主张因第677条、第678条、第681条而发生的请求权。本人主张这些请求权的,依第684条第1句对管理人负有义务。”依据这一规定,在构成不法无因管理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但本人可以选择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行为人提出请求。
    [30]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下册),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127页。
    [31]参见张青政:《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典》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理解与适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功能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一般而言,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在于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并借此保护财产的归属。也就是说,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不同,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为了赔偿遭受损害一方所遭受的损害,而是为了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即在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下,法律通过课以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去除其无法律上原因所获得的利益。总的来说,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在于去除无法律上之原因的利益,而非赔偿受损人的损失。[1]
    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现代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并无统一的基础,而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予以判断,通常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2]所谓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给付人在欠缺法律原因的情形下实施给付行为,从而使受领给付的一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3]例如,甲与乙订立合同,将其电脑出卖给乙,后甲误认丙为乙,并将电脑交付给丙,丙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该电脑的占有即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此种情形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为甲的错误给付行为,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所谓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不当得利。[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较多,只要是因给付行为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均可纳入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范畴。一般而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基于得利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甲在出国期间将其房屋交由乙保管,乙未经甲的同意而擅自将甲的房屋出租,此种情形即属于因得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受损失的人的给付行为之外的行为而成立的不当得利。例如,甲误将乙的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而加以修缮,甲因此遭受一定的损失,乙因此获得一定的利益,此种情形即属于因受损失的人的给付行为之外的行为而成立的不当得利。三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成立的不当得利。例如,甲委托乙为其修缮房屋,乙误将丙的房屋当作甲的房屋,将相关的装修材料用在了丙的房屋之上,此种情形即属于因第三人原因而成立的不当得利。四是因自然事件而成立的不当得利。例如,因大雨导致上游鱼塘的鱼游入下游的鱼塘。五是因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不当得利。例如,因附合、混合、加工等原因,导致一方的财产所有权消灭,因此在当事人之间所成立的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从本条规定来看,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一方受有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得利人因受损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获得利益。得利人一方受有利益的原因很多,如前所述,除受损人的给付行为外,因受损人的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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