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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理活动结束后管理人报告义务和转交财产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121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理解与适用
    
    一、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对受益人负有报告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对受益人负有报告义务,此处的报告义务是指在管理事务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提供关于管理事务的相关资料,并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其目的在于使受益人了解其事务管理的状况和过程。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所以负担报告义务,主要是因为受益人通常对管理人管理活动的细节、管理方式等并不知情,课以管理人报告义务,能够使受益人了解其事务管理的详细情况,有利于受益人准确判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也有利于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避免和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关于管理人报告义务的内容,本条并没有作出细化规定。管理人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管理人活动的整体情况、管理活动的收支情况等内容,从而使受益人准确了解管理活动的全貌。如果受益人认为管理人报告的内容不够详细,并请求管理人继续报告与管理事务相关的其他情况时,只要提供该报告内容不会不当增加管理人的负担,管理人应当如实提供。
    关于管理人履行报告义务的方式,本条并没有作出要求,这也意味着,管理人既可以以口头形式报告,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报告。如果管理事务复杂,所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烦琐,则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报告,更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依据本条规定,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在管理活动结束后,管理人所负有的计算并返还基于管理事务所取得财产的义务也被称为结算义务或计算义务。[27]依据本条规定,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各种财产,不论是金钱,还是其他财产形式,管理人均负有转交受益人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财产转交给受益人。所谓及时,是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财产转交给受益人,而不得无故拖延交付。如果管理人迟延交付有关财产,则应当自迟延交付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法律规定管理人负有转交财产于受益人的义务,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为该利益产生于受益人事务管理过程中,应当归属于受益人;另一方面,课以管理人转交财产于受益人的义务,在客观上也具有剥夺管理人获利的功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行为人出于获利的目的而不当管理他人事务,甚至过度恶意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此外,从本条规定来看,只要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即负有转交财产给受益人的义务,而不以受益人遭受一定损害为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规定的管理人转交财产于受益人的义务不仅适用于正当无因管理,也可能适用于《民法典》第980条所规定的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一般而言,在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要么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要么管理人没有为受益人管理的意思,其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但在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可能在管理活动中获得大量的收益,而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制度可能难以有效剥夺管理人的不法获利,因此,我国《民法典》第980条赋予了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并剥夺管理人的不法获利。在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如果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则管理人也应当依据《民法典》第983条的规定,对受益人负担及时转交财产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选择主张享有管理利益,则管理人应当履行计算义务并及时将相关财产转交给受益人。[28]比较法上也存在类似的做法。[29]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事后追认管理人管理事务法律效果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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