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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通知的时间。从本条规定来看,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何为“及时”,本条并没有作出规定,而应当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但既然管理人负有“及时”通知受益人的义务,也意味着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早地通知受益人,而不能一概在管理活动结束后再履行通知义务。一般而言,在管理人开始管理活动时,其就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果管理人在开始管理活动时无法联系受益人,则其在管理活动过程中也应当负有及时通知受益人的义务。
    当然,从本条规定来看,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的前提是管理人“能够通知受益人”,如果管理人客观上无法通知受益人,则其并不负有通知受益人的义务。例如,管理人与受益人素不相识,管理人客观上无法通知受益人,此时,管理人即不再负有通知受益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无法及时通知受益人时,管理人就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断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开展管理活动,即便管理人根据客观情况所推断的受益人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管理人的行为也应当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其也有权基于《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向受益人提出请求。
    关于管理人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本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此需要结合《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活动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第982条规定管理人负有及时通知受益人的义务,该规则的目的之一也在于确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在管理人能够及时通知受益人而未及时通知的情形下,管理人只能根据客观情况推断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该推断的意思与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则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将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其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管理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向受益人提出请求。在管理人所推断的意思与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不符合的情形下,由于受益人本可通过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探求其真实意思,而管理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其管理活动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此时,管理人的行为将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当然,在管理人能够及时通知受益人之前,管理人按照可以推断的受益人的意思而从事的管理活动仍然构成正当无因管理,在管理人能够通知而未通知受益人之后,管理人违反受益人意思而从事的管理行为才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当然,依据本条第2句的规定,可以认为,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相关事务需要紧急处理的,管理人虽然应当通知受益人,但并不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此种情形下,即便管理人没有及时通知受益人,也不能当然认定其构成不当无因管理。
    二、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管理人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一)管理的事务需要紧急处理的,管理人不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所谓管理的事务需要紧急处理,是指受益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状况处于危急状态,迫切需要管理人及时进行管理,否则可能导致受益人或者其他主体利益的重大损害。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急需送医救治,此时,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就不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由于管理人在紧急情况下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因此,从域外法的经验来看,管理人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的,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事务管理以避开可能对本人发生的急迫危险为目的的,管理人只需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任。”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互助行为,这也是为了更为及时地对受益人进行救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管理人在紧急情况下所实施的管理活动而言,法院通常直接认定管理人的行为符合受益人的意思。[25]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规则作出细化规定,但在规定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时,也对紧急情况下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作出了规定。依据本条规定,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则管理人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按照反面解释规则,在管理的事务需要紧急处理时,管理人就不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管理人在通知受益人后仍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则可能错过最佳的救助时机,导致受益人及其他主体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此时,管理人并不需要等到受益人的指示,而可以直接管理受益人的事务。当然,如果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故意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受益人的损失,则其也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从本条规定来看,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管理受益人的事务只是不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但在管理人能够及时通知受益人的情形下,管理人仍应当按照本条第1句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二)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管理人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依据本条第2句的规定,如果管理人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则管理人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法律作出此种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无因管理制度意在鼓励人们之间互帮互助,但也要避免对他人私人事务的过度干预,因此,如果管理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则管理人在通知受益人之后,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以避免对其私人事务的过度干预。
    本条中所规定的受益人的指示包括受益人指示管理人是否继续管理其事务,如受益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拒绝管理人管理其事务,并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行为;受益人的指示也包括受益人指示管理人管理其事务的具体方式,如受益人指示管理人按照何种方式管理其事务。与此相对应,管理人在通知受益人后,也需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以确定是否继续管理其事务。
    受益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有权选择是否允许管理人管理其事务,如果受益人同意管理人管理其事务,并且对事务的管理作出指示的,可以认为受益人对管理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作出了追认,依据《民法典》第984条的规定,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益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拒绝管理人管理其事务,并指示管理人终止管理行为的,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事务,即构成对受益人明示意思的违反,将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而应当构成侵权,受益人有权依法请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管理人在通知本人之后,应当等待本人的指示,并按照本人的指示进行管理。在此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受益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既没有明确同意管理人管理其事务,也没有明确指示管理人终止管理其事务,而是保持沉默,此时,能否认定受益人默示承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此,有观点主张,如果本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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