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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979条要求管理人管理事务应当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也体现了这一要求,因为通常情况下,受益人的意思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如果受益人事前对管理事务作出明确指示的,或者管理人能够及时与受益人取得联系的,则其应当及时探求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并以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方式管理其事务。如果受益人事先没有对其事务管理作出明确表示,或者管理人并不知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且无法及时与受益人取得联系的,则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客观情况,探求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并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定管理受益人事务的方法,尤其应当考虑管理事务的成本与受益人从管理中能够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例如,甲、乙为邻居,甲的房子年久失修,随时可能坍塌,在甲外出后,如果乙打算帮助甲修缮房屋,首先应当探求甲是否有修缮房屋的意愿,如果无法探求甲的真实意愿,则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实施管理行为,并需要考虑修缮该房屋的费用是否合理,如果修缮房屋的成本较高,甚至高于重新建造房屋的成本,而修缮的效果一般,则乙不得擅自为甲修缮房屋,否则很难认定其采取了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其事务。
    当然,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在判断管理人是否采取了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受益人的事务时,不能仅考虑管理人为实施管理活动而支出的成本与受益人获得利益的情况,而应当考虑管理事务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管理人、受益人以及管理事务的性质、管理事务的方法等多种因素,具体判断管理人是否采取了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事务。
    此外,本条规定只是要求管理人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其事务,即便管理人没有采取最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其事务,也不应当据此认定管理人未尽到其管理职责。因为同一事务的管理可能有多种方法,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很难对哪一种方法最有利于受益人作出准确判断,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更不宜对管理人的选择进行严格要求,因此,只要管理人采取了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其事务,即可认定其尽到了管理职责。
    二、管理活动开始后,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一般而言,管理活动一旦开始,在受益人未明确通知管理人停止管理活动时,管理人不得擅自中断管理活动,管理人此种继续管理活动的义务也称为“继续管理义务”[20],该义务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的认可。[21]在管理活动开始后,管理人之所以负有继续管理义务,主要是因为,在管理活动开始后,受益人的事务已经处于被管理过程之中,此时,管理人擅自中断管理活动的,可能导致受益人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法律对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也就是说,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管理他人事务时,应当慎重考虑自己的时间和能力,以免因为任意中断管理行为给受益人造成损失。
    在无因管理中,虽然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但从本条规定来看,中断管理活动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时,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活动。这也意味着,如果管理活动不利于受益人,则管理人应当及时中断管理活动,这也符合无因管理制度的本旨。无因管理制度提倡人们之间的互帮互助,管理人在没有法律上原因管理他人事务时,应当以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他人事务,但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管理事务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甚至可能造成受益人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此时,管理人应当及时中断管理活动。[22]此种情形下,在管理人中断管理活动后,即便因此造成受益人的损失,管理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通常情况下,管理活动一旦开始,管理人即负有继续管理义务,直至管理事务完成;如果管理事务不利于受益人,则管理人应当及时中断管理活动。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继续管理活动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中断管理活动会使受益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则两害相较取其轻,管理人仍应当继续管理活动。因此,本条第2句规定:“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所谓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是指将管理人中断管理活动的后果与管理人继续管理活动的后果相比较,而中断管理活动的后果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此种情形下,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活动。如果中断管理活动对受益人不利,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管理活动的,其应当对受益人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当然,从本条规定来看,在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即便中断管理活动对受益人不利,管理人也可以中断管理活动。关于“正当理由”的内涵,本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不确定概念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认定。有观点主张,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管理人没有时间和精力继续管理活动,如管理人因自己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自身能力发生变化,无法继续管理事务,即应当认定管理人有正当理由中断管理活动。[23]此种观点值得赞同。在管理人有正当理由时,即便中断管理活动对受益人不利,管理人也有权中断管理活动,而且此种情形下,管理人是依法中断管理活动,即便因此造成受益人损害的,管理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通知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总则》第121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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