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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人虽然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正当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即便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的意思,也不成立正当无因管理,而成立不当无因管理。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管理人违反受益人明示的意思,如受益人事先明确表示不需要他人管理其相关事务,而管理人违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其事务的,则属于违反受益人明示的意思。二是管理人违反受益人可以推知的意思[16],即受益人事先并没有就其事务管理作出明确表示,但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知受益人的意思。例如,出售海鲜的商户甲因为家中有急事而离开商铺,其隔壁商铺的商户乙为避免甲的海鲜变质而帮助甲出售海鲜。在该案中,按照客观情况判断,乙帮助甲出售海鲜的行为应当是符合甲可以推知的意思,但如果乙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甲的海鲜,则应当认定乙的行为违反了甲可以推知的意思。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既包括是否允许他人管理其事务的意思,也包括有关其事务管理具体时间、方式等方面的意思。
    在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除了符合《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的规定之外,管理人的行为通常不会转化为正当无因管理,不产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管理行为客观上利于受益人,而受益人又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效果,管理人可以在受益人获得利益的范围内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本人主张权利。[17]
    (二)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时,受益人对管理人原则上不负担偿还义务和适当补偿义务
    从本条规定来看,在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时,如果受益人不主张享有管理利益,则其无须对管理人负担《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在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时,受益人对管理人原则上不负担偿还义务和适当补偿义务,因为在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要么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要么管理人虽然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愿,但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的意愿,这两种情形均构成对他人私人事务的不当干涉,违背了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宗旨,此时,管理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阻却的效力,应当构成侵权,管理人作为侵权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其损失。而被管理人作为遭受损害的一方,则有权依法请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使受益人获得一定的利益,此时,能否认定管理人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从本条规定来看,只要管理人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均不成立正当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不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其无须对管理人负担必要费用偿还义务和适当补偿义务。
    二、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而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法律效果
    在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如前所述,即便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但该管理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产生一定的利益[18],如果受益人主张管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请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则其将无权主张保有相关的管理利益,这就不利于剥夺管理人的不法获利。在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本条规定允许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实际上是赋予受益人选择权,即在管理人获利较少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害较大时,受益人可以选择请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管理人获利较多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害较小时,受益人可以选择主张享有管理利益,从而请求管理人返还因管理活动而获得的利益。在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赋予受益人选择权,有利于剥夺管理人的不法获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损害预防的功能。例如,甲将其电脑(价值2 000元)交由乙保管,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该电脑以3 000元的价格卖给丙。在本案中,如果甲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则只能请求乙赔偿2 000元,而如果甲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则可以请求乙返还3 000 元,这显然更有利于剥夺行为人的不法获利。
    所谓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是指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受益人,避免受益人的利益消极减少,或者在客观上增加其利益,而受益人主张享有该利益。受益人在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既应当包括其财产免遭损失所获得的利益,也包括其财产增值所获得的利益。[19]依据本条规定,在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如果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将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第一,管理人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管理人将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79条向受益人提出请求,这实际上是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可以认为,从法律效果上看,在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类似于对非正当无因管理行为的一种追认,在法律效果上对正当无因管理的规则进行部分准用。因此,在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管理人的行为也因此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受益人不得再请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管理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79条请求受益人承担偿还和适当补偿义务。依据本条规定,在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这也意味着管理人有权向受益人提出如下请求:一是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在前述出卖电脑的案例中,如果乙为出卖电脑也支出了一些必要费用,则其有权请求甲偿还该必要费用。二是请求受益人对其因管理活动而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如果受益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其有权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受益人仅在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在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其法律效果虽然与正当无因管理类似,但也不完全相同,受益人仅在其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偿还义务和适当补偿其损失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即便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其也仅在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责任。法律作出此种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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