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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则管理人无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则向被管理人提出请求。具体而言:一是无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费用是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也无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二是无权请求被管理人对其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当然,从本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来看,在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即便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其也有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则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请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其在管理事务时所遭受的损失。例如,被管理人准备跳桥自杀,其真实意愿显然违背公序良俗,此时,管理人违背其意愿将其救起,该行为虽然违背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但仍然构成无因管理。当然,在管理人的行为违背管理人的真实意思时,应当审慎认定其构成无因管理,以防止对他人私人事务的不当干预,因此,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时,管理人才能违背其意愿实施管理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一)管理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应当构成对他人私人事务的不当妨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未经许可管理他人事务并不构成侵权,从这一意义上说,无因管理可以产生违法阻却的效果。无因管理之所以可以产生违法阻却的效果,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原因:一是无因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鼓励人们之间友好互助的善行,从而弘扬人们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因此,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行为本质上是社会鼓励的行为,这显然不同于受到法律消极评价的侵权行为。二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虽然未得到被管理人的授权,但其通常符合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管理活动本身也是为了实现被管理人的利益,其不同于侵害被管理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从本条规定来看,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但从本条规定来看,在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管理行为的必要费用支出,并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实际上也间接肯定了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二)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本条规定,在成立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时所必须支出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为了避免被管理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而必须支出的有关费用。对该部分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此处的偿还应当是全额偿还,即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全部必要费用。在判断某种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时,应当以社会一般人实施管理行为时所支出的费用作为判断标准。[13]与必要费用相对应的是有益费用,例如,甲收留迷路的儿童,为其提供的食宿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即属于必要费用支出,而甲为该儿童报钢琴培训班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则属于有益费用。有益费用虽然也有利于增加被管理人的利益,但我国《民法典》第979条仅将管理人的请求范围限定为必要费用支出,因此,此处的有益费用支出并不在被管理人偿还范围之内。有观点认为,如果管理人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是职业性管理,则其也应当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合理的报酬。[14]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本条规定来看,管理人仅能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活动必要费用,即便管理人所实施的是职业性管理活动,其也仅能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活动的必要费用。
    (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则其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事务过程中,也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例如,甲在其院中摆放了几盆名贵兰花,在甲外出期间,突降大雨,其邻居乙为避免甲的兰花被大雨打坏,便将兰花搬至家中保管,乙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并因此花去部分医药费,该医药费损失即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
    对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所遭受的损失,依据本条规定,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是指综合考虑管理人的损失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受益人的补偿数额。适当补偿不同于完全赔偿,其只是在管理人损失的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从本条规定来看,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受到一定损失的,其有权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但严格地说,此处的适当补偿并不是侵权责任,而只是一种损失分担方式。在管理人因管理活动受到损失的情形下,本条之所以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其损失,而没有规定受益人负有赔偿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在管理人因管理活动遭受损失的情形下,受益人对损失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受益人虽然因管理人的管理活动受有利益,但受益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受益人只需对管理人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而不需要完全赔偿其损失。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的背景下,将适当补偿作为一种损失分担机制,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对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15]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时法律效果的规定。
    
    
    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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