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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参见[德]怀克、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
    [137]参见王千维:《由合伙组织之四大原则看合伙人之更易》,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59-160页。
    [138]参见王千维:《由合伙组织之四大原则看合伙人之更易》,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58-159页。
    [139]参见[德]怀克、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中卷·二),周江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页。
    [140]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中卷·二),周江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页。
    [141]因合伙份额的全部转让导致的入伙,更类似于《民法典》第555条所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42]反对观点认为,合伙财产的物权变动自动发生,因此,新入伙人办理的不是转移登记,而是更正已经不正确的登记。参见[德]怀克、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143]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中卷·二),周江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4页。
    [144]王千维:《由合伙组织之四大原则看合伙人之更易》,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49页。
    [145]《日本民法典》第667条之二第2款就规定,入伙人“就其加入前所生的合伙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美国修正统一合伙法》第306条(b)项作同样规定。
    [146]通常来说,债权人并不能具体选择执行债务人的哪一部分财产。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债权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者执行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1款,在不适用参与分配且多个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516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据此,债权人实际上实现了对具体执行财产的选择。
    [147]但是,对这一理由可能有两个层面的思考。第一个层面的思考是,合伙财产对于合伙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呢?就这一问题,需要体系性地回答,尤其是需要结合合伙财产的分割规则思考。在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可以依照有效的决定分割合伙财产,由此似乎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多寡对于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并不重要。既然合伙人可以依照其意思自由分割合伙财产(此举可能导致债权人可以执行的合伙财产为零),举重以明轻,仅仅是增加了合伙财产的共有人,似乎不足为虑。由此,便出现了价值判断上的矛盾。第二个层面的思考是,即使认为应该保护债权人对合伙财产的执行选择,为了尽可能平衡入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也应该采取对入伙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比例原则)。由此,似乎可以让入伙人仅就合伙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既能够确保债权人对合伙财产的执行畅通无阻,又不会危及入伙人除合伙份额以外的其他财产。据此,仅仅依据上述理由承认入伙人的连带责任,似乎还不充分。
    [148]参见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149]参见[德]怀克、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122页;[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中卷·二),周江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页。
    [150]此处强调“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既包括退伙人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也包括退伙后发生的但由退伙人在退伙前的原因引起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借退伙而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
    [151]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0页。
    [152]《德国民法典》第725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67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84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53]参见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154]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55]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1页。
    [156]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0页。
    [157]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158]《德国民法典》第725条第1款、《意大利民法典》第2270条、《美国修正统一合伙法》第504条(a)、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85条也如此规定。
    [159]参见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160]具体参见李中原:《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建构》,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2.1条、《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201条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3-4:202条都对此种债权予以承认,区别于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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