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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合同的其他解除事由和法定终止事由
    本条并未规定合伙合同的所有终止事由。《合伙企业法》对声明退伙事由、当然退伙事由和除名退伙事由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合同预设了更强的信任关系,前述声明退伙事由和除名退伙事由可以被默认为合伙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事由[175],当然退伙事由默认为合伙合同的法定终止事由。但是,如上文所述,在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合伙人另有决定时,可以认为该解除仅针对行使解除权的部分合伙人发生,即仅使该部分合伙人退伙,合伙合同并不丧失同一性,而是继续在其他合伙人中存续。
    据此,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5条,部分合伙人有权在以下情形中解除合伙合同:(1)合伙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2)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其依据合伙合同所负有的重要义务或者该义务不能履行等。[176]如果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中一人解除合同,合伙合同仍应当在其他合伙人之间继续存续的,则在合伙人中一人发生严重违反其依据合伙合同所负有的重要义务时,其他合伙人经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于此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9条。[177]同时,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8条,除《民法典》第977条所规定的合伙合同法定终止事由外,在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合伙合同也当然终止。但是,这里同样存在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此时也会发生该合伙人的退伙结果。
    更进一步,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第85条关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的规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终止时,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仅存留一人时,合伙合同终止;合伙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时,合伙合同终止;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解除合伙合同的权利。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伙企业法》第89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民法通则意见》第55条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理解与适用
    
    一、合伙合同的清算
    在合伙合同终止后,对合伙的财产关系应予以结算清理。清算追求的目的是让合伙财产从共同共有的联结中脱离出来,以便各合伙人的财产能够供其自由支配。[178]参照《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规定,清算包括清理合伙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因此,在清算结束前,合伙作为共同共有的共同体仍然继续存在,而合伙所追求的共同事业目的转变为清算目的,合伙的同一性不受影响。但是,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事务执行权在清算时消灭,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为之,除非合伙人另有约定或者决定。[179]
    因为合伙合同中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企业中的补充连带责任,此时清算的目的并非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保障合伙人之间的公平,所以仅仅是内部清算。[180]基于这一考虑,即使一些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合伙的清算程序,这些程序规范也都是任意性规范,可以通过全体合伙人的合意排除适用,例如为发挥合伙财产的组合效益,约定合伙财产由一个合伙人接收而由其向其他合伙人补偿。[181]因此,较之《合伙企业法》第四章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民法典》中合伙合同终止后的清算规定更为简略,更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仅在本条规定了合伙财产的剩余分配比例。
    二、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
    本条规定了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先用于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之后有剩余的才可以分配。《合伙企业法》基于合伙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前提,在第89条中确立了“先偿债后分配”的原则,以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故第89条是强制性规范。[182]但是,本条仅仅是默认的任意性规范,如果合伙人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前进行了合伙财产的分配,分配仍然有效,但未支付的费用和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仍然要在合伙人内部分担。
    因终止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诉讼、仲裁费用等。[183]合伙债务,包括税收债务在内。当合伙合同终止时,合伙债务尚未到清偿期或者正处于诉讼中的,合伙人可以选择放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选择保留清偿债务所必要的数额。[184]至于保留的方法,也由合伙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既可以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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