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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上,既然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的效果归属于当时的全体合伙人[150],则债权人不应因退伙而遭受不利,故退伙人对此等债务自然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基于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由于退伙人已经退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就不包括退伙人,故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否则行为的效果自然也不能依据代理而归属给退伙人,因此退伙人对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伙企业法》第41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2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理解与适用
    
    一、规范目的
    合伙人的债权人,是指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债务,该债务可能与合伙事务有关,也可能与合伙事务无关。但是,即使是与合伙有关的债务,只要是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发生的,对外也仍然是个人债务,但在合伙人内部可以依照约定共同分担。《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但是,合伙人对合伙所享有的权利,大多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特别信赖而产生,自不应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否则即发生第三人介入合伙关系的结果。[151]本条限制了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根据合伙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在体系上,本条可以被解释为《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中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同样如此规定。[152]
    据此,本条属于强制性规范。一方面,该规范不得被合伙人与其债权人排除适用,因其排除的后果可能是其他合伙人的信赖受损。另一方面,合伙合同中亦不得约定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其考虑在于,虽然该约定仅涉及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但其毕竟与合伙合同的特别信赖关系相悖,且其违反了代位权的法定限制(债务人专属性权利例外),故不宜承认当事人排除该规范之约定的效力。
    二、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
    本条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据此,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首先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此等权利须基于《民法典》“合伙合同”章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伙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与合伙关系、合伙人的特别信赖密不可分,而不得是脱离合伙关系的、与合伙人的信赖无涉的权利,常见的有合伙事务执行权、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以及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等。[153]有观点认为,合伙在经营过程中向某合伙人借款并迟延归还,此等权利属于不得代位的权利。[154]但是,合伙人借款供合伙事业经营的,该债权的发生并非基于合伙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虽可能涉及合伙人之间的信赖,但毕竟属于较为纯粹的财产关系,令债权人代位行使不会影响合伙的信赖基础;此外,从保护第三人的视角来看,合伙人的债权人无法预见且无法防范此种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的事由,如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许会导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认为合伙人基于借款合同对合伙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由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有约定情形下的报酬请求权等,自然也可以被代位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如此等权利独立于合伙关系而存在,且与合伙人之间的信赖无涉,那么应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155]故本条明确规定利益分配请求权可被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所谓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包括了《民法典》第972条规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第978条规定的合伙财产剩余分配请求权。尤其是后种请求权,产生于合伙合同终止后,此时合伙关系业已不存在,亦无需要保护的信赖,自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156]此外,在合伙合同约定允许退伙时,此种请求权还包括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在退伙后的合伙财产份额退还请求权。
    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虽然合伙人的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上述利益分配请求权,但仍会出现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此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合伙财产,也不得对合伙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否则将会影响到共同事业目的的实现。但是,该合伙人所享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包含财产价值,应允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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