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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就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一、合伙债务
    如上文所述,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合伙债务的前提是,能够通过代理规则使行为效果归属于全体合伙人。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对相对人而言就仅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相对人所信赖的也恰恰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身而非全体合伙人。此时,并无理由将该债务作为合伙债务而使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对相对人而言原则上也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除非其他合伙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事务合伙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未作反对表示。在后一情况下,可以认为全体合伙人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67条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合伙人内部仍然按照合伙合同判断责任承担,故可能出现对外不属于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债务,但在合伙人内部属于合伙债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合伙债务仅指合伙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包括合伙人退伙所产生的退还财产份额等债务。
    二、合伙人对外的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句明确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外的连带责任使合伙债务更容易获得清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115]然而,该句仅着眼于全体合伙人的外部关系,即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合伙债务;不处理合伙人之间的份额、追偿权等内部关系;亦不关心其是否为学理上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116]。因为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涉及合伙的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即使合伙人之间存在债务份额约定的,也仅仅是合伙人内部承担比例的约定,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17],各合伙人对外仍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人可以与债权人个别约定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将责任限定在合伙财产上。[118]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者规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规定合伙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即应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19]本条的规定与前者相同。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法》以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而《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在合伙合同中,一方面,产生合伙债务的主体本来就是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组织;另一方面,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区分较弱,并且依全体合伙人的合意即可分割合伙财产,如果采取补充连带责任的形式,会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120]据此,在《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并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特殊的是表见合伙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认为该第三人为合伙人,且善意相对人基于此种信赖而取得了合伙债权,此时应否认为该第三人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人明知朋友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为帮助朋友招揽生意,而向相对人谎称自己是合伙人。基于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原理[121],当第三人对于合伙人外观的形成有可归责性且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时[122],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可以使该第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于对外的关系要适用《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合伙人之一的事项原则上具有相对效力,而《民法典》第520条明确列举的事项具有绝对效力或者限制的绝对效力。
    在诉讼和执行中,《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和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连带责任而有明显不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诉讼时仅须将合伙企业列为被告,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3]在《民法典》规定的合伙中,由于并非必然以合伙财产给付,故请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124]如果债权人以全体合伙人为对方当事人就全部债权提起给付之诉,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则债权人有权依法执行合伙财产,也可以同样的名义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债权人也有权选择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起诉,对于其余未成为被告的合伙人,被告可申请法院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前述被告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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