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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条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理解与适用
    
    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本条规定了对合伙的利润和亏损在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和分担的问题。由于《民法典》中的合伙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合伙人之间并非如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那样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而是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就仅对合伙人具有意义,而不会影响到合伙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故对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配的限制就较小,例如,无须要求先以利润弥补亏损等。
    利润分配,是指合伙在必要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关于分配的时间和方法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由全体合伙人依据《民法典》第970条第1款予以决定;仍无法决定,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考虑交易习惯和该合伙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100]合伙人也享有请求计算并分配合伙利润的请求权。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基于监督执行的权利同样享有此种请求权。[101]不分配利润而将利润作为合伙财产的,需要全体合伙人依据《民法典》第970条第1款予以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并不以合伙合同终止并清算为前提,部分或全体合伙人在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请求对合伙利润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如果其请求的利润分配是基于解除合伙关系的合伙利润分配,则应增加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如果其不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仅要求分配合伙期间利润,当事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条规定的比例予以处理。[102]
    亏损分担,是指合伙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收入减去各项费用之后出现负差额,亦即发生了亏损时,就此等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分担。但是,除非合伙人另有约定或者决定,往往是在合伙合同终止且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后,才产生请求亏损分担的请求权和其他合伙人填补亏损的义务。[103]不在该时点填补亏损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据《民法典》第970条第1款予以决定。部分合伙人违约造成其他合伙人无法执行合伙事务的,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中,其他合伙人不分担亏损。[104]
    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内部比例
    (一)意定比例
    本条确定了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具体比例,明确了意定优先、法定补充的规则适用顺序。其目的是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确保合伙的损益分配有所依据。这与《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可以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此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协商确定比例时,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据《民法典》第970条第1款予以决定,即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基于意思自治,合伙人完全可以就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确定不同的比例。但是,如果合伙人仅确定了利润分配比例或者亏损分担比例的,有疑义时,推定该比例同时适用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05]例如,全体合伙人仅就利润分配约定了比例的,某个合伙人不得以未约定亏损分担的比例而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这也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契合。与之不同,《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据此,对于亏损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首先考虑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时才考虑利润分配比例。但是,基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相一致的原理,更佳的方案是有疑义时利润分配的比例被推定为亏损分担的比例,只有利润分配比例也无法确定时,才考虑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虽然《民法典》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据其第967条中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当得出同样的结论。当事人作出此等约定的,并非当然使该约定的效力出现瑕疵[106],但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非合伙合同,而是其他类型的合同,不能适用合伙合同的规则。
    如当事人主张意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应由主张者就此项约定承担证明责任。[107]但在具体证明方式上,并不以书面合同为限,完全可以通过间接证据使法官形成心证。[108]
    (二)法定比例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达成意定方案,则须诉诸法定方式。在法定方式中,优先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与分担,如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与分担。
    首先是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之所以优先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分配、分担方案,是因为合伙实践中大多都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作为分配与分担的原则,故此为模拟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109]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非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而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如果合伙合同约定了认缴期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实缴部分出资而非全部出资,则也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比例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如果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实缴出资,存在应缴而未缴的违约行为,则在利润分配上,基于利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理,仍然是以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利润分配的比例。这并无疑问。但是,采这种确定比例的方式,可能在亏损分担上引发疑问:合伙人存在应缴而未缴的违约行为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亏损分担比例,反而使违约的合伙人承担较少比例的亏损,因而获益。基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权责一致原理,这是合理的。至于合伙人存在应缴而未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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