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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一般规则更多的是以典型的双务合同作为原型而构建的,故无法完全适用于合伙合同。《民法典》并未对合伙合同的规则适用提供清晰的指引,但本条对合伙合同的组织性的强调,事实上隐含了一个规则适用的结论,即原则上不适用一般规则,只有在基于合伙合同中不同给付义务的关系,产生了与典型双务合同类似的利益基础时,才可以适用一般规则。事实上,合伙合同的非交换型会对效力瑕疵、出资义务的履行抗辩权等规则的适用例外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解除、抵销等一般规则的适用。
    1.效力瑕疵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合伙合同也应当适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规则,然而,合伙合同具有组织性,故应当对上述规则的适用后果进行一定的调整。首先,应当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26]其次,应限制自始无约束力的后果。[27]如果已经开展合伙事务,便有必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应认为,在内部关系中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在外部关系中无效后果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对此前的第三人仍然要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且无须考虑第三人的善、恶意问题。[28]最后,当三人以上订立合伙合同时,其中一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瑕疵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基于合伙合同的特殊信任关系,应认为合伙合同对全体合伙人丧失效力,除非可以认为其他合伙人有成立合伙的意思。[29]即使合同效力仍然在其他合伙人之间发生,其他合伙人也可以此为重大事由而解除合伙合同。[30]
    2.出资义务的履行抗辩权
    两人合伙的组织性较弱,有类似于典型双务合同的特征,应允许被请求的合伙人在请求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履行抗辩权,以在敦促对方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避免授信风险。
    在三人以上的合伙中,须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尚无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此情形与两人合伙类似,为避免被请求的合伙人对其他所有合伙人授信的风险,应允许其行使履行抗辩权。其二,在已有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是未出资合伙人提出出资请求,基于合伙人平等原则,应允许被请求合伙人行使履行抗辩权;如果是已出资合伙人对其他所有未出资合伙人提出同一比例出资请求,出于对其特殊保护的考虑,其他合伙人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但是,如果已出资合伙人对一部分未出资合伙人主张全部出资,对另一部分合伙人不提出出资请求或只提出一部分出资请求,为贯彻合伙人平等原则并规避道德风险,应允许前者在后者未被请求出资的范围内行使履行抗辩权。
    3.对其他规则适用的影响
    由于合伙合同不具有交换关系,依照《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义务不能抵销;依照《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中的规定,合伙合同的解除不能产生溯及力。由于合伙合同的组织性,合伙的共同事业目的构成了判断是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重要标准;当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共同事业目的会影响《民法典》第582条中的“合理选择”的判断,例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方式并非减少其他合伙人的出资,而是应重新厘定瑕疵出资的占比或权重。[31]在此不一一论述。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30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17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理解与适用
    
    一、合伙人的出资
    所有合伙人都负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式促进共同事业目的实现的义务,而出资是合伙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的经济手段,故合伙人都具有出资义务。如果存在不负出资义务的人,已经不能说其从事的是共同事业,从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伙合同。[32]即使是以形成组织的合伙为规范重心的《合伙企业法》,其第17条也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举重以明轻,《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作为原型,并非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而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的充实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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