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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参见“上海安创测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S651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汇安事务所诉鑫泰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王亮与车向平居间合同纠纷案”,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昆明润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昆明诚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四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0]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22]“李金容等诉林沛森等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上海一中介定无理条款 交易不成照收中介费》,https://bj.leju/news/summarize/2005-09-05/112494016.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5日。
    [24]参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https://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2/id/47030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5日。
    [25]参见“张掖市佳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贾兰生居间合同纠纷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宋耀明居间合同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34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民终字第21522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无锡恒茂时代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张民欣、顾正荣居间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合同之概念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30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31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33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理解与适用
    
    一、合伙合同的规范重心
    依照不同的标准,合伙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以是否存在稳定营业为标准,合伙可以被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以是否频繁对外交往为标准,合伙可以被分为内部合伙与外部合伙;以合伙是否形成组织为标准,合伙可以被分为未形成组织的合伙和形成组织的合伙等。确定合伙合同预设的规范对象,是适用合伙合同规则的前提问题。
    在《民法典》之前,《合伙企业法》已经作为一类合伙规范而存在,其预设的规范对象是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避免规则重复,充分发挥规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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