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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跳单”认定与因果关系
    与之类似的情形很多,在“张掖市佳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贾兰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贾兰生在网络上查询到由原告中介公司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于2015年7月30日电话联系该中介公司员工看房,但看房后与出售人就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于同日签订《看房协议》,约定自看房日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与该房业主达成交易,均视为通过中介活动成功交易,并应支付相应中介费用。被告贾兰生于2016年1月与涉诉房屋出售人签订售房协议,原告中介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用。后经查明,出售人王小秋并未委托原告代售涉诉房屋,第一次看房时双方并未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但之后由于急需用钱,其主动联系买房人贾兰生,双方以另一价格达成了购房协议。在房屋出售期间,王小秋从未委托原告作为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也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委托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为,即使签订了《看房协议》,“原、被告与房屋出售人只一次在一起商议过房屋出售事项,但事后三方再未在一起协议过涉诉房屋出售”。法院认为售房合同的签订与居间合同不具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5]
    三、“跳单”认定与利用中介
    若委托人确实是为了逃避中介费用,在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后,故意绕开中介人签订合同,应承担中介费用的付款责任。在“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宋耀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宋耀明系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5月,宋耀明委托田润会出租该房屋,并发布相关的出租信息。在此期间,宋耀明的妻子曾到中和信恒公司处刊登过上述房屋出租的信息。其后,中和信恒公司曾带克莱德公司相关人员到标的房屋看房,并商谈相关租赁事宜,但当时并未与宋耀明达成租赁合同。2009年5月底,宋耀明与克莱德公司就标的房屋达成租赁合同,克莱德公司实际承租了该房屋,双方均未支付中介费用,原告(中介人)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四,虽然中和信恒公司最终并未促成宋耀明与克莱德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但没有促成合同订立的原因是宋耀明、克莱德公司回避中和信恒公司而自行协商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中和信恒公司。如果因可归责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致使合同订立条件不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成就。”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6]也有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下中介人未实际操作标的合同,中介费可酌情少收。[27]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关条文
    
    无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中介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体系中是独立于委托合同的有名合同,然而在性质上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两者具有相似性。故而若中介合同没有规定的,完全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涉及中介合同的案例中,常见原为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后涉及第三方当事人,进而转为中介合同的案情。
    注释:
    [1]参见“上海慕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慕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张爱华诉青岛市西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居间合同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爱华作为工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并持有经纪人服务许可证,在借调工作期间,应被告青岛市西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邀约为该公司销售房产,居间合同成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青经三初字43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哈尔滨汇发海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明波居间合同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汇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而与李明波签订的《渔工合同》无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四终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
    [4]在“孙小港诉韩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在“高连英诉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居间合同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才受法律保护。……但被上诉人高连英作为个人,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因此,高连英向法庭请求判令大城公司付居间费用的主张,因无充分依据证实,法院不予保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昆法经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梧州市贵恒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居间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02)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翁某与深圳世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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