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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物的处理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17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954条基本上沿袭了《合同法》第417条的表述,但将后者后半句的但书规定由“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修改为“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一方面消除了语病,另一方面使用了更准确的连词“与”。
    一、一般原则:不得擅自处理
    在行纪合同关系中,行纪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相关活动的。由于委托人自己才是其利益的最权威判断者,故而行纪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指示。这是其义务所在。这种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存在,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即为典型一例。即便出现这样的情况,行纪人也不能自作主张不去请示,否则,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汪应明与张水根合同纠纷一案是关于本条的典型案例。其基本案情为:2013年张水根、汪应明协商,由汪应明为张水根代办收购葡萄,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汪应明以自己的名义向农户收购葡萄并负责装箱和运至汪应明经营的“应民冷库”冷藏。2014年度,汪应明为张水根共收购了七条冷柜的葡萄,其中五条冷柜的葡萄已经交付张水根运走,尚有两条冷柜共计5 250件葡萄冷藏在“应民冷库”。2014年8月,张水根将已经运走五条冷柜的葡萄的欠款230 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汪应明账户。张水根要求汪应明先将葡萄发了再打款,而汪应明则要求张水根先打款后发葡萄。为此,汪应明对尚余的两条冷柜的葡萄未向张水根发货,张水根亦未向汪应明支付款项。后汪应明之子电话告知张水根如不付款将处置葡萄。2014年9月4日,汪应明将葡萄5 250件以273 000元价款出售与他人。法院认为,本案“代办”标的物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原告汪应明在经被告张水根的同意后,可以对标的物进行处分,但本案无证据证实该处分经委托人张水根的同意,原告汪应明将标的物葡萄出售,销售价格与双方结算价格的价差为59 610元,卖出葡萄的价格低于指定价格,且经庭审,被告方对原告汪应明将葡萄卖出不予认可,故原告汪应明要求被告张水根对其卖出标的物所致价差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和被告张水根的预期利益损失由各自进行承担。[15]
    二、特殊情形:可以合理处分
    尽管委托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行纪人原则上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活动,但行纪人获得指示的前提是两者之间可以及时且畅通地进行交流。倘若出现特殊情况,这一前提难以成立,则继续坚持这一做法无疑会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为避免这一情况,《民法典》专门规定行纪人在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时,可以合理处分。
    但合理处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大难题。李玉猛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刘永红蔬菜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便是关于该问题的典型案例。其基本案情为:经案外人肖传田介绍,原告李玉猛于2018年7月3日将西瓜运至被告刘永红蔬菜商行出售。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被告为原告售出西瓜二千余公斤,共计得款1 438元。在扣除搬运费300元并提取行费418元后,被告将卖瓜所得货款720元交还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及市场交易习惯进行销售,且在无法完全销售时,又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亦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诉争。法院认为,原告交给被告销售的西瓜属于时令水果,极易受天气、温度的影响发生腐烂、变质。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将西瓜运至被告商行时,在双方未对货物的重量、品质及价款等诸多问题交接一致的情况下随即离开,其行为本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另,被告在代销期间曾打电话向原告报告了西瓜销售的实际状况,但原告未能及时作出明确指示,而是交由被告进行处理。因此,被告按当时情势作出应急销售并不违反行纪人应尽的审慎义务,属于合理处分。被告收取行费的金额在市场行情、交易习惯准许的范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 68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16]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的规定。
    
    
    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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