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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物业服务人也可能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人对系非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第三人可能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业主和其他使用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中也可能会出现物业服务人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依据《民法典》第186条,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也要注意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相互影响,这尤其体现在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也包括了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危险源较之业主具有更强控制力[70];第1254条第2款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此时可能会出现物业服务人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中尤其要注意到责任形态。《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该条,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第三人侵权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使受损害方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所承担的责任形态也应当与侵权时的责任形态一致。[71]这体现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同样体现于《民法典》第99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在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中同样适用。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物业服务人的用人单位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人的工作人员解释得比较宽泛:只要接受物业服务人之指示,围绕物业服务人的利益工作,即应当认定为其工作人员。[72]同时,执行工作任务,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如果物业服务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损害的,由物业服务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工作人员也会被认为是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辅助人。这时也会出现物业服务人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之公开和报告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285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当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第13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理解与适用
    
    一、物业服务人的公开和报告义务
    (一)制度目的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对服务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结合《民法典》第924条关于受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公开和报告义务。这有助于防止物业服务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便利业主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服务作出正确评判,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
    关于物业服务人公开和报告的内容、方式,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予以确定。
    (二)公开和报告的内容
    物业服务人公开和报告的内容仅是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关信息,无须公开和报告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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