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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物业服务人并非负有一种结果的保障义务,并非只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人就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人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即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人也不因此承担责任。因此,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属于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与本条中的其他义务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合,但规范重心仍然有所不同:该义务更多涉及业主的个人利益,而其他义务更多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这会导致起诉主体是业主委员会还是单个业主的不同。
    判断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时,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收费标准等,在个案中予以具体判断。[57]具体而言:(1)有约定,从约定。若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管理规约等对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相关条款认定物业服务人是否有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物业服务人是否具备了合同约定的或者与其等级和收费标准相适应的保安措施,否则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在物业服务合同尚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从物业服务人的保安人员和监控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安保制度是否完备、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要求;物业服务人是否督促所雇用的保安人员勤勉尽职,是否保障监控系统正常、有效运作[58];物业服务人在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时是否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59];当发现犯罪或违法行为时,物业服务人是否及时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报告、协助、通知等);当业主对安全提出合理怀疑或指出不足时,物业服务人是否引起重视并积极改进等等方面予以审查。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下。[60]
    (1)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安保职责或履行安保职责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1]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情形是,业主在家中被盗或人身受到损害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人并非国家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权力和强制力,物业服务人如果已经妥当履行了安保职责,在保安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安保制度的建立、保安制度的落实方面不存在过错,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2]但是,物业服务人如果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妥当履行安保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3]
    (2)物业服务人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的,在发生车辆丢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确定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没有对此作具体约定,则双方仅形成单纯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人仅需承担一般管理责任,如提供场所、分配车位和对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一般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库中或停放在物业服务人指定停放的区域内时,有损坏或者被窃,且物业服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约定物业服务人负有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则此时双方形成保管合同,一旦车辆被损坏或者被盗,在物业服务人保管不善的情形,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897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服务人或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在维修施工时,违反施工规章制度,不设置明示标志或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物业服务人疏于管理,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娱乐、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物业服务人怠于管理,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等事故,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最主要的就是报告责任: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物业公司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64]
    (六)对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处理
    本条第2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作为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人常常最先知悉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本条吸收了上述规定,使物业服务人对禁止性行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处理的义务。这有助于及时遏制禁止性行为蔓延,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尽早了解相关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保持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宁与秩序,最终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本条第2款要求:(1)有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业主还是第三人实施的,无关紧要。(2)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物业服务人所负有的义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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