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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1款的适用前提具体如下。
    第一,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人仅仅有权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他人,而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据此第1款的适用范围与第2款的适用范围相区分。
    第二,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仅规定了可以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是,在物业服务人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时,在转委托情况下,次受托人无须以物业服务企业为限;同时,本条第1款已经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因此更没有必要通过对次受托人的限制来达到保护业主的目的。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除了可以转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也可以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但是,转委托内容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三,无须经过业主同意。之前,关于部分转委托是否需要业主同意,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认为需要经过业主同意的理由主要是:(1)涉及次受托人的相应资质;(2)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则,转委托应当经过委托人的同意。[49]但是,物业服务人的相应资质在2017年之后就已经放开,并且,物业服务人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因此不会损害业主的利益;同时,与委托合同不同的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无权直接指示次受托人,这意味着对次受托人有干预可能性的是物业服务人而非业主,进而也不区分是否经过委托人同意时受托人对次受托人之行为的不同责任。因此,此处的物业服务的转委托与《民法典》第923条规定的委托合同中的转委托根本不同。
    本条第1款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第一,业主无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既然物业服务人有权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那么业主自然无权以此为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转委托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效力上相互独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人,转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服务人和次受托人,因此,此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转委托合同的效力与物业服务合同无关,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不影响转委托合同的效力,仅仅是产生了法定的解除转委托合同的权利。
    第三,物业服务人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当该部分专业服务事项不符合约定时,业主有权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次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次受托人在提供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时造成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而构成侵权责任的,业主也有权请求次受托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物业服务人和次受托人在相应范围内构成了连带债务关系,于此适用《民法典》第519、520条关于连带债务的一般性规定。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业服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其与次受托人之间的合同请求次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法转委托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之所以选聘某一物业服务人而非其他物业服务人,大多是出于对物业服务人之实力与服务质量的信任。一旦允许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将使业主大会所享有的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形同虚设,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外,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人之所以将全部物业服务移转给他人,大多是出于通过全部转委托赚取差额利润的动机,而次受托人因为支出了较高的成本,自然会基于谋取利益的需要而使提供服务的质量有所降低,最终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50]因此,本条第2款禁止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这也类似于《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禁止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或者全部支解后分别转包。
    所谓的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指的是一并转委托,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同一个第三人。所谓的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指的是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成各个服务事项,而分别转委托给不同的第三人。这实质上也是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对这里的“全部”不能理解为“主要或者实质内容”,主要原因是,物业服务的各项内容中很难区分出哪些是主要或者实质性的,一旦如此理解,就会难以区分合法转委托与违法转委托。[51]在实践中,对于业务明显关联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方将工作交由另一方实际处理的,可以不认为另一方构成“第三人”。
    但是,本条第2款并未明确规定违法转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对其法律后果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违法转委托合同无效。本条第2款关于违法转委托的规范在性质上应当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范应当导致违法转委托合同无效。《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对此已经明确规定。这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4条关于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合同无效的规则是一致的。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转委托合同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权利参见对上条的释评。同时,法院也有权依职权确认违法转委托合同无效。
    第二,业主有权依法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违法转委托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业主有权依法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并无充分根据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必然因此无效。[52]
    第三,就违法转委托中的次受托人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仍应当向业主负责。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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