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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委托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4年)第6条持同样观点。
    [159]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99页。
    [160]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的,不产生法定解除权,但不妨碍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使委托合同终止。例如,受托人非根本违约,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受托人因为违约而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时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而予以相应扣减;反之亦然。
    [161]同样观点,参见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78页。
    [162]参见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78-79页。
    [163]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28-729页。比较立法例中最典型的是德国法:无偿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164]《日本民法典》第651条第2款中特别规定了“委托也以受托人利益(专得报酬者除外)为目的”的情形;DCFR第4.4-1:105条第1款也规定了“委托的作出是为了保护受托人除价款之外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将受托人的报酬利益排除于受托人的利益之外。
    [165]日本大判大正9年(1920)4月24日。参见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78页;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79页。
    [166]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框架规则》(第四卷),于庆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页。
    [167]“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4期)的审理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委托合同。有学者认为,该案更类似于合作协议的无名合同;即使是委托合同,也是有偿委托合同。参见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81页。也有学者认为,该案很难说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即使作为委托合同,也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参见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80页。
    [168]例如,针对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10号民事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13-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代理销售合同”是商品房包销合同,委托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0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仍然是委托合同。
    [169]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这也与《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有任意撤销权的规定的内在考量取得一致。
    [170]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007条、《瑞士民法典》第40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727条、《日本民法典》第65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49条、DCFR第4.4-6:101条。
    [171]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75条第1款,有偿受托人原则上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第314条第1款或者准用第626条第1款有重大事由。同样的立法例还有《魁北克民法典》第2126条第1款、《荷兰民法典》第7:408条第2款以及《西班牙民法典》第1732、1736条。
    [172]据此,《德国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此其在第671条未规定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的赔偿。
    [173]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再82号民事裁定书在商事独家代理销售合同中支持了可得利益的赔偿。类似的还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申字第473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4818民事判决书。
    [174]有观点将此种情形下的赔偿限定为信赖利益。参见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85页。但该观点似乎过于绝对。
    [175]比较法上多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71条第2款、《瑞士民法典》第404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727条、《日本民法典》第651条第2款第1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49条第2项。
    [176]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
    [177]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003条、《瑞士债法》第405条第1款、《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022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732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65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0条。
    [178]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72条第1款、DCFR第4.4-7:102条第1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722条第4项采取了中间路线,原则上合同终止,但如果企业经营是持续的,以企业经营行为作为标的的委托合同不终止。
    [179]《日本民法典》第653条第2款即采取受破产程序开始之裁定时,委托合同终止。
    [180]不同观点,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01-502页。其认为解散未完成清算时,委托合同也自然终止。
    [181]《德国民法典》第672条第1款同样规定原则上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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