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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的终止仅仅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在终止之前的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例如,终止前,受托人对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终止后仍然应当赔偿;受托人对于已经遭受的损害或者已经垫付的费用,终止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委托人赔偿或者偿还。
    依据《民法典》第558、559条关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后合同义务[186];同时,委托合同的从合同也应当终止,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依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享有委托代理权,则委托代理的终止适用《民法典》第173、174条。关于其他后果参见对后两个条文的释义。
    五、委托合同的其他终止事由
    本条仅仅规定了委托合同的终止事由之一,并未穷尽其他终止事由。除了委托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常见的终止事由还包括:(1)约定的特定委托事务已经完成。(2)约定的期间届满。此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3条第1项的规则,即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委托代理终止。
    如果委托合同因约定的期间届满而终止,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并未提出异议的,此时应当视为不定期的委托合同。[187]《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租赁)、第948条第1款(物业服务)、第976条第2款(合伙),都规定了合同期限届满而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定期合同。这些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委托合同。但此时,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之继续处理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12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理解与适用
    
    一、规范目的
    委托人死亡的,除了上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委托合同应当终止,受托人就不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在委托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时,如对上条的释义中所述,原则上委托合同也应当终止。但是,委托合同终止时,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有可能无法承受委托事务,在存在必须处理的事务时,如果受托人坐视不理,就可能会损害委托人方面的利益。此时,为了保护委托人或者其承受人免受损害,受托人负有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二、构成要件
    首先,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具体见对上条的释评。
    其次,委托合同终止。在上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委托合同不终止的,受托人自然依据委托合同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无须适用本条。
    最后,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是指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将会导致委托人方面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委托人死亡,其遗产管理人在国外无法赶回,无法承受委托事务,既无法亲自处理又无法委托他人处理,且委托事务的处理非常紧急,受托人不继续处理会导致委托人方面的利益受损失。
    三、法律后果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具体而言:
    首先,受托人负有该项义务的期间是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这里所谓的“承受”并非实际承受,而是“能够承受”[188],否则,在委托人的继承人等能够承受委托事务而怠于实际承受时,受托人的继续处理义务就会一直持续,这与本条所规定的继续处理义务的暂时性相违背。据此,在委托人的继承人等能够承受委托事务但怠于实际承受时,受托人不再负有继续处理的义务。对能够承受委托事务时点的判断,应当依据客观情事,即使委托人的继承人等知道发生了委托人死亡等事由,但其不能承受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仍然负有继续处理的义务。[189]承受委托事务的主体,在委托人死亡时,是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条已经对此作具体规定;在委托人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时,是委托人的清算人。
    其次,受托人在此期间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此时,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受托人对处理委托事务负有法定义务。也有观点认为,符合上述要件的,委托合同不终止。但是,《民法典》第934条已经规定了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情形中委托合同不终止这种例外情形,按照体系解释,本条就不构成委托合同不终止这种例外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在不存在《民法典》第934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委托合同已经终止,但符合本条规定的,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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