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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当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同样基于损益相抵、减损不真正义务、过错相抵等规则,委托人应当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具体而言,赔偿范围包括:(1)委托人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处理所增加的费用;(2)委托人在此之前的损失;(3)如果委托事务对处理人的资质、特定的时效性等有要求,委托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处理时,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11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17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理解与适用
    
    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终止
    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如果受托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不能期待委托人希望由他可能并不认识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或者继受者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依据委托合同享有的处理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可继承性,受托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委托合同原则上终止。这也与《民法典》第923条原则上不允许转委托的价值取向一致。如果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委托合同原则上是否终止?对此立法例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合同自动终止[177],另一种是委托合同不自动终止。[178]本条采取了前一种方式,其背后的假定是委托人的利益和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继受者的利益并不相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不限于自然死亡,也包括被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时间依据《民法典》第15条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依据《民法典》第48条确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可能会终止,终止事由包括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依据《民法典》第68条第1款,终止事由发生后还需要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才终止,故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不会导致终止。[179]同时,按照本条文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仅仅是委托人或受托人终止的原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并未终止,因此,委托合同并未自动终止。这也与《民法典》第173条第5项关于“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委托代理终止的规定相同。但是,此种文义解释方案可能会产生价值不妥当的问题。例如,委托人已经被宣告破产,受托人继续按照未终止的委托合同负有义务似乎并不妥当,即使受托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但这似乎徒增成本;而在受托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中,委托合同不自动终止对委托人更为不利,即使委托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也无法完全避免此种不利,而且同样徒增成本。依据《民法典》第72条第1款“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人也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在受托人解散的情形中,如果委托合同仍未终止,则受托人的清算人就需要继续履行委托合同,事实上就可能会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了。并且,依据《民法典》第935、936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被宣告破产、解散的,“致使委托合同终止”。这已经隐含了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构成了委托合同终止的事由的意思。因此,按照体系解释和价值正当性的解释方案,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时,即使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尚未终止,委托合同仍然自动终止。因此,本条中的“终止”应当被理解为“发生终止原因”,即发生了《民法典》第68条第1款所规定的被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此时,委托合同原则上就应当自动终止。
    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发生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等情况,或者发生了宣告死亡的事由,但尚未被宣告死亡的,虽然委托合同没有当然终止,但不妨碍另一方依据《民法典》第933条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委托合同,同时,以此为由解除委托合同的道德风险较低,在构成不可归责于解除人的事由的情况下,无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180]例如,在房屋委托销售合同中,法院已经受理了受托人的破产申请,此时委托销售合同并未当然终止,但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33条行使任意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委托销售合同,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同时,受托大破产?构成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因此,委托人无须对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为自然人时,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合同是否终止?如上文所述,对此,同样存在两种立法例。[181]1999年《合同法》采取了原则上委托合同终止的方式。但是,本条改采委托合同不自动终止的方式。在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中,在法定代理人解除委托合同之前,委托合同不自动终止,更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也与《民法典》第173条第3项的规定保持一致。但是,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不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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