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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托人赔偿的责任范围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其赔偿的范围应受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限制,即赔偿的范围是受托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此时应考虑受托人过错的程度、受托人的行为在委托人损失中的原因力等因素。[148]以质押物委托监管合同为例:监管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货物的减少与监管方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监管方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监管方有接收货物义务的,例如,在出质人向债权人转移对质物的占有时,合同约定监管人代债权人盘点货物数量或者确认货值的,监管方未尽到职责,使质押物的货值自始未足额的,监管方应在未足额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监管方仅负有监管义务的,监管方未发现货物总值低于约定数额或未将他人的强行出库行为等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丧失了控制质押物、提前受偿债权等降低其风险的机会的,监管方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监管方如果故意出具虚假接收货物或者盘点货物清单、出库入库台账等,应在虚假货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质权人对虚假情形是明知的,或者授意监管方制作虚假清单、台账的,监管方可以被酌情免除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监管方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委托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64条,受托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受托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07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理解与适用
    
    既然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则一个基本的宗旨就是,不因委托事务的处理而使受托人增加任何经济负担。《民法典》第921条就体现了这一点,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与第921条相对应,为进一步实现这一宗旨,本条特别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受托人的损失是因为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的。这意味着,受托人的损失与处理委托事务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在处理委托事务而外出的过程中被他人撞伤。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损失,即现实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积极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的、期待的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消极损失;不限于财产损失,也应包括受托人之人身权益受侵害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情况下的精神损失。但是,《民法典》第928条已经对受托人的报酬损失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这是的损失不应当包括受托人的报酬损失。
    其次,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这不仅要求损害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受托人自己,也要求引起损害的机会作为委托事务的处理方法也不可归责于受托人自己。例如,在处理委托事务而外出的过程中被他人撞伤,不仅要求受托人没有过错,而且也要求处理委托事务时外出也并非不适当。[149]
    最后,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委托人违约和具有过错作为前提。委托人是否违约毋庸考虑。委托人违约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提供信息或者作出指示,致使委托事务无法继续的,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其误工等损失;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即使委托人不违约,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依据《民法典》第931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此时当然不构成违约行为,但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再如,委托人有权变更对受托人的指示,因此,委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并非违约行为,但是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0]
    同时,即使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损害不具有过错,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本条加强对受托人利益保护的规范目的。[151]这包括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也包括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还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情况。即使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是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受托人的损害,委托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实际上包含了处理委托事务的风险承担,不同于委托人对受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特别的赔偿责任。[152]
    当然,让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目的是加强对受托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在委托人并非损害赔偿的终局责任人时,委托人在赔偿受托人后,对依法负有终局责任的第三人有求偿的权利。[153]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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