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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之赔偿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06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理解与适用
    
    一、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的注意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权限,也是受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可能是在权限范围内,也可能是在权限范围外。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仍然要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的程度根据委托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而有所区别。
    首先,受托人的义务是受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不保证一定的结果,是手段债务。为了避免受托人在未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结果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条第1款特别规定,受托人只有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使未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结果,但只要受托人未违反注意义务,受托人就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时,不能从事后角度判断受托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是应当站在受托人作出行为之时结合具体情境予以判断。[138]因此,受托人的违约赔偿责任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其次,受托人之注意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在这里也可以称为信义义务,有几层含义:第一,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具有为委托人利益行为的义务,即忠实义务。此时,如果受托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的利益的,受托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该利益;如果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利益没有充分了解,影响到受托人适当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请求告知相关信息。同时,受托人也应当尽量避免利益冲突的行为,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68条,受托人一般不得实施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受托人不得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受托人还具有勤勉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以合理的技能勤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及时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139]例如,在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很多同时订有委托监管协议,由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监管人在具体情境中负有多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知道受托人在证券业机构非实名开户或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证券交易账户时有提示义务;不得挪用委托金融类资产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委托资产;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及时平仓止损的义务;负有不得实施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委托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义务。
    再次,受托人之注意义务的程度。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依具体情况有权期待的注意和技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声称具有更高标准的注意及技能的,应当以该注意和技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是或者据称是专业代理团体的成员,相关部门或该团体为专业代理设定了标准的,受托人应当以该标准中明示的注意和技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确定委托人有权期待的注意和技能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履行义务时所涉及的风险的性质、大小、频率及可预见性;(2)义务是否由非专业人士履行;(3)履行义务是否有报酬以及报酬的数额;(4)可合理用于履行义务的时间。[140]例如,在对质押物的委托监管中,监管的方式不同,有的是监管方占有和控制质押物,封闭质押物,并有保管、仓储义务,这更类似于保管;有的是将质押物存放于监管方的厂区内,但质押物是可以流动的,债权人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物出库,监管方仅收取监管费用;有的是将质押物存放于第四方的厂区内,监管方不能有效控制。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监管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不同的。再如,受托人在受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由于“无卡无密”的支付方式与持卡通过卡槽刷卡的方式相比存在着更高的风险,因此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更高。[141]
    在此,尤其要注意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区分。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就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没有报酬,其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比有偿委托情形下的轻,只有因受托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42]这体现了对无偿债务人的责任优待,与《民法典》第660条和第662条关于赠与人的责任、第897条关于无偿保管人的责任等规则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最后,受托人违反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人需要证明有偿受托人的过错和无偿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在专业性特别强的一些合同中,结构设计日趋复杂,运作专业化程度特别高,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在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客观效果、同行业绩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更为容易。此时在实践中,可能会依据法官自由证据评价中的表见证明规则来减轻委托人的举证责任。[143]其规范依据已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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