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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违反转交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可以依法请求继续履行等。如果委托人已经取得物的所有权,则其也可以选择依据所有权请求受托人返还占有。此举无须考虑受托人的过错,构成请求权的竞合。同时,如果受托人将应返还给委托人的金钱,或者应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为自己的利益而消费,则构成了不当得利。[126]此时同样无须考虑受托人的过错,受托人负有返还义务并且应当自使用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但是,受托人违反转交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符合《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即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过错,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受托人依照约定的期限退还委托人预先支付的费用的,不应计付资金占用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受托人超过约定期限返还委托人预先支付的费用的,委托人有权请求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法定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如果非因受托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法律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受托人无法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委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27]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05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理解与适用
    
    一、有偿委托合同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有偿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有偿或者无偿时,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确定,此时应当考虑交易习惯、委托事务的性质等,例如,如果受托人以处理事务为营业的,可以推定为有偿,这也与无因管理人以管理事务为职业者可以请求报酬的价值权衡保持一致。[128]仍然无法确定的,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没有约定报酬事项的委托合同大多是非经营领域的委托合同,而其中大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并考虑到鼓励发挥无偿委托合同在社会成员互助中的积极作用,可以推定为无偿。
    报酬是受托人提供劳务的对价,即使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达到一定结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按照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作出此种附条件的约定,例如实践中常见的风险代理,此时与承揽很相似,但报酬仍然是受托人提供劳务的对价,仍然应被理解为委托,仅就报酬支付义务约定附条件。[129]报酬的形式、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报酬的形式不限,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例如一定比例的股权,委托管理多间房屋而允许受托人居住其中某间房屋等;报酬的数额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处理委托事务所获得收益的一定分成比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民法典》第510条予以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报酬的形式应当是金钱。至于报酬的数额,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此时可以参照所涉及的行业或近似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如无法判断行业的,可以参照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委托报酬。
    同时,报酬支付义务以委托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委托合同无效,则受托人无权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委托报酬,此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7条,据此,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劳务费用;委托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请求,但受托人可以主张扣除其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劳务费用;就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的委托报酬,委托人有权请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担资金占用损失。
    二、委托事务完成情形中的报酬支付义务
    委托事务是否完成,应当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即使未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130]委托人预付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被受托人挪用,虽然受托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并非当然能够证明委托事务未完成。[131]
    关于支付报酬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例如,可以约定在事务处理达到特定效果时才支付报酬,例如实践中常见的风险代理;没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在完成委托事务后,按照《民法典》第924条的规定,受托人还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应当认为,支付报酬的时间是受托人完成委托并且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时。[132]这意味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支付报酬原则上采取后付主义,此时受托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报酬为由不履行继续处理事务和报告的义务。但是,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报酬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有权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在符合留置权构成的前提下有权行使留置权,拒绝转交财产。
    三、委托事务未完成情形中的报酬支付义务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一般属于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受托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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