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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委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又对受托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时,在相应范围内构成了连带债务关系,于此适用《民法典》第519、520条关于连带债务的一般性规定。但在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内部分享比例,而是由第三人全部承担责任。[61]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民法典》第929条请求第三人对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后,无须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就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双方存在转委托合同,因此应当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性规则。
    三、合法转委托二: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转委托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无须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或追认。所谓紧急情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0条的规定,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受托人自己不能处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会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本条第三句分号前规定“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分号后紧接着规定“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这容易使人误解为受托人无须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是,按照体系解释和价值考量,即使是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受托人仍然要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四、违法转委托: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
    在非紧急情况下,如果受托人转委托第三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在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转委托合同仍然有效,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受托人违反了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且事务处理与信任关系极为密切,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于此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中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62]。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的保护,第三人的行为就等同于受托人的行为,按照本条规定,受托人就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而不限于合法转委托情形中的选任和指示过错。
    但是,如果委托人未行使解除权,在违法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委托人是否有权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此时委托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赔偿请求权?对此同样存在争论。[63]为了与合法转委托的后果区分开,可能更为合理的观点是,违法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委托人也并无不利,毕竟委托人可以通过追认将违法转委托转变为合法转委托,并且可以在追认中保留对受托人的赔偿请求权。
    五、基于转委托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
    如果以委托合同和转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产生了第三人的转委托代理权(复代理权),仍需解决的问题是,第三人(复代理人)基于此种复代理权作出的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虽然这属于代理而非委托合同的范畴,但与本条存在密切联系,故也附带提及。
    在合法转委托的情况下,此时第三人就是被代理人的有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的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其他方面则应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例如,如果复代理人无权代理,则由复代理人作为无权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3、4款对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同样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被代理人有权依据内部基础关系或侵权关系请求复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对人则依据《民法典》第172条予以表见代理的保护。
    如果是违法转委托,复代理人无代理权,则适用《民法典》第171、172条关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被代理人不追认的,依据《民法典》第169条,本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应归属于被代理人。[64]但这样仍然存在不清晰之处:是本代理人向相对人直接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还是先由复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然后由本代理人向复代理人承担责任呢?[65]此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复代理人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复代理人,显示出多层代理关系,相对人信赖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此时无权代理责任由本代理人直接向相对人承担;相反,如果复代理人未表明自己是复代理人,相对人信赖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则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无权代理责任由复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本代理人不直接向相对人承担责任。[66]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01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理解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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