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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委托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400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典》第169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转委托
    转委托,是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由第三人(转受托人)履行,第三人替代受托人履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与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不同:转委托合同与委托合同各自独立,转委托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效力,与委托合同无关;委托合同最终无效、被解除或者确定不生效时,不影响转委托合同的效力,仅仅是产生了法定解除权。
    受托人是否具有转委托的权利,取决于其和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但欠缺明确约定时,因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信任而订立,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别的信任关系,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之能力、经验、品行等方面的信任而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就必然信任受托人基于其对他人的个人信任而选择的该他人,因此,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而无转委托的权利。[5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排除利用各种辅助人员从事辅助工作。这并非转委托,无须委托人同意,但就这些工作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在实践中,对于业务明显关联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方将工作交由另一方实际处理的,一般不认为另一方构成“第三人”[54]。但是,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据此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二、合法转委托一: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
    如果委托人事先同意转委托,例如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或者虽然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但委托人在转委托前予以同意,则受托人的转委托自然是合法的。虽然委托人事先未同意,但委托人在事后追认的,转委托同样是合法的。委托人的同意或追认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通过其行为予以默示。但是,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托人转委托而未表示反对的,依《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这种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能认为构成同意或追认的意思表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司法解释中也体现出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同样,委托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事后追认。[55]
    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使转委托成为合法的转委托。但是,在向作为转受托人的第三人的指示问题上,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方便委托人,本条特别规定委托人有权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指示存在矛盾时,由于最终是由委托人承担处理委托事务的风险,故应以委托人的指示为准。同时,本条仅仅规定了委托人直接指示受托人的权利,但如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而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为了周全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应当认为委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此时委托人有权对第三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例如报告、赔偿、转交财产等。[56]
    但是,在其他方面,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是否产生直接的关系?例如,第三人是否对委托人负有报告义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是否应当适用《民法典》第922条的规定?第三人是否有权向委托人直接请求费用返还和支付报酬?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未产生直接关系,第三人对委托人没有直接的权利,例如,第三人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所遭受的损失等不能直接请求委托人负责,而只能请求受托人负责;同样,对委托人的请求,第三人原则上也不能因为受托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拒绝履行。[57]但有的观点认为,第三人对委托人享有与受托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权利。[58]如果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关系,那么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受托人就应当根据其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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