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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条规定不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受损的意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必要债务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代为清偿,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可以请求委托人提供相应担保。[42]至于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受到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930条处理。
    另外,虽然不是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但却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有益费用的,受托人是否有权请求委托人偿还?《民法典》未予明确,解释上可以认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可与无因管理的理论处理方案一致,即符合《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的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请求返还该有益费用及利息;不符合第979条的规定,按照第980条,委托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其在取得的利益范围内对受托人负有返还该有益费用和利益的义务。[43]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服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99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理解与适用
    
    一、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既然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处理事务的收益和风险最终由委托人承受,那么,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包括在订立委托合同时的指示和在订立委托合同后的指示,受托人都应当服从这些指示,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指示属于意思通知而非意思表示,但可以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指示又可以区分为受托人无裁量权的命令性指示、受托人有一定裁量权的指导性指示和受托人有高度裁量权的任意性指示,这对于判断受托人是否违背了委托人的指示以及是否变更了委托人的指示具有意义。[44]
    这也意味着,委托人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指示,对于同一委托事务,委托人可以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变更自己的指示。这与《民法典》第777条关于定作人任意变更权的规定相互协调,参照适用第777条,委托人变更指示应当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之前,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已经不存在变更指示的可能性。委托人变更指示的,无须取得受托人的同意,无须特别的理由。当委托人的指示前后不一致时,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最新指示处理事务。
    同样,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77条,如果委托人变更指示,虽然并非违约行为,但是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仍然应当赔偿损失。这属于《民法典》第930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例如,委托人变更指示导致委托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使受托人处理事务的难度和劳动量增加的,受托人可以请求赔偿,该赔偿可以按照与确定初始报酬时所采取的计算方法相同的方法予以计算,实质上就是因工作量增加而可能增加的报酬;如果有明确的履行期限,有必要时,受托人还有权请求顺延相应的履行期限。[45]如果委托人变更指示导致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难度显著增加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33条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委托合同,且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受托人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委托人变更指示,使委托事务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的,按照《民法典》第928条第2款,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受托人的通知义务和委托人的同意
    如果委托人作出了指示,但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将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事务或者按照原指示处理事务显著地增加金钱或时间,或者该指示与委托合同的目的不一致,或者可能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不能单方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应当通知委托人。受托人在此负有通知义务,以方便委托人的指示。[46]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仅能够通知,但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委托人指示受托人提供给第三人贷款,但第三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则受托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贷款。受托人如果自行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可能会违反委托人恰恰想要帮助第三人的意思。因此,一般不能赋予受托人自行变更委托人指示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47]如果受托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委托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了答复,受托人应当服从委托人答复中的指示。也即,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变更指示;委托人不同意变更指示的,受托人就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原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不妨碍上文所述的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指示变更了其更早之前的指示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已经作出指示,受托人认为需要变更,委托人接到受托人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间内同意的,应当推定为委托人不同意变更,受托人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三、情况紧急下受托人的妥善处理义务和及时报告义务
    委托人作出指示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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