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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信任而订立
    受托人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的最终风险由委托人承受,且受托人不保证结果的一定实现。这意味着委托合同应当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属性,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能力、经验、品行等方面的信任而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而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需要委托人大量的协作,还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这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特别信任。虽然,所有的合同都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定信任才会订立,但是,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一种特别信任,此种信任在要求与表现方面要高于一般合同中的信任。[30]
    五、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可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于此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有些立法例规定,以受托处理事务为营业的主体,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如果已有受托处理一定事务的公开表示,在其接到要约而不愿意订立合同时,负有积极拒绝承诺的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地明确拒绝,即为承诺。[31]《民法典》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不应使其负有明确拒绝的义务,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使其负有明确拒绝义务时,依照《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也可以被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另一方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其他方面,无因管理和无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较类似,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则受托人就负有处理或者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事务最初构成无因管理,但受益人可以对此追认,《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则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无偿委托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应当与作为非法律行为的情谊行为有所区分。情谊行为与无偿委托合同都涉及的是无偿的活动,但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因此情谊行为的主体一般不负有义务,只有在行为构成侵权时才承担责任。商事交易中,一般应当认定为委托而非情谊行为。在日常生活的行为中,如果该行为会产生较为高额的费用,则可以推定为委托合同,例如浇花不产生行车费用时,是情谊行为;而产生行车费用时,可以推定为委托合同。[32]
    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故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其他事项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关于委托合同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还可以以完成特定事务为期限。
    《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33]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事务范围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97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理解与适用
    
    受托人既然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人事务,则受托人委托事务的范围,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确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范围为准。以此为标准可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在委托事务范围内,委托人可以再行确定受托人的权限,如果未明确权限,则受托人的权限是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行为,例如,律师事务所受托处理委托人的某一诉讼,其不但可以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撰写诉讼所需要的法律文件、查找证据等。[34]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原则,认为受托人的权限仅包括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必需的管理行为,而不能包括处分行为等对委托人的重大利益有影响的行为。
    概括委托,是委托人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此时,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为一切行为。例如,律师事务所处理委托人的全部法律事务。
    当然,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具有相对性,在某一领域是概括委托,而相对于更大的领域是特别委托。但是,纵然是概括委托,也可能要求在委托事项对委托人的重大利益具有影响时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5]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中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概括委托和全权委托不同,概括委托涉及委托事务的范围,而全权委托涉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在概括委托和特别委托中,都可发生全权委托。例如,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某一诉讼,这是特别委托,但委托人可以授予受托人处理该事务的全部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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