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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资料缺陷通知义务
    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资料、数据、材料等可能存在明显错误和缺陷,尽管这可能是委托人的无心之过,但受托人可能在咨询研判过程中发现该错误。对此,受托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和补正。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如果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和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但未主动通知委托人,因此发生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可以视为受托人认可委托人的履行行为,就不应当再要求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受托人不通知时,虽可视为其认可委托人的履行,但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失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5]《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采取了第一种观点,其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这一解释是有道理的,毕竟,委托人提供有明显缺陷或者错误的资料、数据、材料,通常是无心之失,因为这样不符合其缔结合同的初衷。与此相比,受托人发现之后本可以通过比较简单的通知来避免此种错误或者瑕疵以及后续损失,但受托人怠于采取此种低成本的行动来避免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4.决策风险的负担规则
    即便是委托人竭尽所能,提供了委托人掌握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且受托人努力地完成了咨询服务合同,咨询报告仍然可能存在研判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大量咨询报告都会就所得出的结论的稳健性作出相应的声明。对于此种风险,本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大抵是因为,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适当完成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应对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36]关于这一点,前文在释评本法第879条时也作过释评,可资参考。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60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理解与适用
    
    1.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方阐明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后续咨询工作原则上由受托方独立完成。但与技术咨询合同不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解决委托人的特定技术问题,受托人服务工作的开展很可能需要直接作用于委托人的人员或者财产。因此,委托人除了需要向受托人阐明服务需求和标准之外,还需要承担“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的义务。
    这一点在技术培训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解释,“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37]这不仅意味着受托人需要提供符合培训目标的师资,而且意味着委托人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对象。对此,《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一些情形中,为了便于受托方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委托方依照合同约定负有完成一定的前期工作的义务。委托方的前期工作是受托方后期工作的基础条件,属于本条规定的“完成配合事项”的义务。例如,下一条(第883条)评述的“裁判文书数据采集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前期“人工标注”义务,就属此类。委托人违反该义务的(如人工标注的基础数据存在明显错标或者漏标,严重影响“机器模型预测”的),将自担受托人无法提供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不利后果。这属于本法第884条规定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情形。无论委托人最终是否接受受托人交付的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工作成果,其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
    第852条关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工作成果接受义务”,涉及该义务“是真正合同义务,还是不真正合同义务”的问题。[38]所谓真正合同义务,即委托人需要作出积极行为,否则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本法第830条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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