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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参见“邹桂怀诉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7)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13] 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人自己不得实施;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人没有特别原因,不得许可他人实施。但是,《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高银锋与北屯金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
    [1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
    [16]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88页。
    [17] “宁夏永宁县永中育源印刷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曹平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18] 参见“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胡小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
    [19]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18)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中电华鼎(北京)低碳科技研究院、中电华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2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2期。
    [22] 如上一条(第867条)最后所释评的那样,不少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还选择保留一些对专利实施活动的展开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秘密。被许可人知晓此内容的,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23] 如前所述,《合同法》并未严格区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让与人”与“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让与人”,这里的“让与人”实际上指的是后者。
    [24]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2页。
    [25] 参见“汤华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
    [26]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2-1193页。
    [27] 参见“临清市汽车修理厂诉北京市青年经济开发总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4期。
    [28] 关于这一点,立法工作机构的解释不够明确。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8-1199页。
    [29]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成果是否构成本法第58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在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登记的专利,是可以强制履行的;但如果是技术秘密或者与专利实施相关的技术秘密,原则上不适于强制履行。
    [30] 例如,在第865条释评中已经讨论过的一起专利许可纠纷案中,许可方将自己的五项专利权普通许可给被许可方实施。被许可人在许可协议签订后依约支付了第一年的许可费390 000元。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显示,其中一项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则许可人应当返还这一项专利的许可费。参见“万和新公司与何某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
    [31] 参见“汤华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值得注意的是,两审法院虽然均援引《合同法》第351条作为被告返还“使用费”的依据,但是从裁判思路上,两审法院实际上运用的是合同在满足约定解除条件被原告解除后,要求相对人返还已履行部分的原理——这凸显了本条所涉的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违约责任规则与合同解除后返还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不能在非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解释出使用费返还规则的独立适用空间,那么本条第一句第一分句有成为具文之嫌。
    [32] 参见“山东箭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华夏星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将援引《合同法》第351条的说理内容置于“关于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书应否解除以及解除后双方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的标题之下,说明法院认为《合同法》第351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或者提示规则。
    [33] 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和转许可。可参见第863条的相关释评。
    [34] 关于许可使用的范围,可参见第845条的释评。
    [35] 参见“刘秉正诉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3期(总第19期)。
    [36] 不少文献认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也是本条调整的重点内容,不甚准确。如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合同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75条评注;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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