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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来说,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约定为优先;在没有确定或者约定不明,也无法通过本法第510条的解释规则得到妥当结论的,采取按照贡献分配所创造的技术成果的原则来确定新创设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在技术许可情形,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过程中改进创造的技术成果,应当归完成人享有。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相关条文
    
    无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的条文,旨在进一步明确专利、技术秘密之外的其他几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交易法律适用问题。
    前文在释评本法第843条时,曾就“技术成果的内涵与外延”做过讨论,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合同交易的界定问题,可资参阅。
    略需补充的是,在涉及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品种)的交易中,不仅转让和许可合同需要参照适用本节的规定,而且开发合同需要直接适用本章第二节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见第851条)。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问题是新兴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主要由国务院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调整;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创作开发问题,主要适用著作权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特殊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55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技术进出口合同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在涉及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的交易规则时,可以依据本节的规则来处理;但涉及技术进出口的行政管理问题时,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特别是基于国家技术安全等考虑而设立的进出口管制制度来处理。例如,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的主要措施就是对相关合同交易进行审批。对此,国务院于2019年制定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就规定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制度。其中,第2条对“技术进出口”活动做了界定,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第11条规定:“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15条规定:“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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