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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通过许可合同划定案涉技术成果的利用边界或者说范围(期限、地域、领域和方式)之后,都应当及时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损害的计算需要着重考虑违约方超越的使用期限、地域、领域和方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的难题在于,如何评估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毕竟,技术秘密并无一个成熟的交易市场,存在评估困难。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52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与上一条关于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相对应,本条第1款规定了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第2款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的违约责任采用“参照适用”立法技术,即参照第1款规定的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
    如本法第867条和第869条所规定的那样,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和技术秘密被许可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和“保守秘密”等义务。被许可人违反这些义务的,需要根据本条和本法合同编通则第八章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被许可人的违约行为和责任主要表现如下。
    1.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使用费是被许可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取得技术使用机会的交易对价。许可人不仅可以请求其补交许可费,而且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只要许可人履行了“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证“技术成果上无权利或者技术瑕疵”等义务,帮助被许可人掌握了该技术,即履行了合同义务。被许可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至于被许可人是否将掌握的技术成果投产以及是否营利,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履行无关,不得作为延迟或者拒绝支付的理由(除非有相反约定)。例如,原告与被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和技术交底,并尽快帮助被告独立生产专利产品;被告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运输和出售产品,并向原告支付入门费,商品销售后,再提取销售额的4%作为专利技术实施费支付给原告。之后,在原告指导下,被告已完全掌握了该专利技术,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入门费。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合同没有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双方造成的,而且原告责任大于被告”。法院认为,被告在掌握了该项技术后,未能批量生产技术产品,是出于缺少原料等原因,并非技术原因;因此,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被告答辩的理由不能成立。[35]
    2.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许可人既可以根据案情行使本法第525—528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要求被许可人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又可以在被许可人的迟延支付行为达到本法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严重程度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被许可人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无论是行使履行抗辩权,还是解除合同,都不影响许可人根据本法合同编通则第八章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被许可人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超越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包括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人可以请求被许可人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越权使用的问题,笔者已经在上一条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越权使用行为的违约责任做过一并评论,可资参考。
    4.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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