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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区分四种情形来分别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他人的侵权责任问题。
    1.被侵害的技术拥有者请求停止侵害的,无论是让与人、许可人,还是受让人、被许可人(无论此前是否对侵权事实知情),都有责任立即停止侵权。特别是,受让人、被许可人必须停止相关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继续生产和销售的,应就继续生产和销售的部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被侵害的技术拥有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如果受让人与被许可人此前知晓让与人、许可人系无权处分的,则构成共同侵权,需要依据本法第1168条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侵害的技术拥有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如果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主观上并无本法第1165条第1款所要求的“过错”,并不满足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须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相反,让与人或者许可人系侵权责任人,需要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多属此种情形。
    4.让与人、许可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在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就未来对他人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不过,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双方当事人关于责任共同承担的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的,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受让人与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受害人请求让与人、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让与人、许可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受让人、被许可人追偿。[28]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理解与适用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可以参照前文在释评第867条时,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的释评。这里不赘述。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51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与下一条(第873条)一起构成了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体系。本条规定了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下一条规定了被许可人与受让人的违约责任。本条对《合同法》第351条的表达方式做了调整,在第1款详细规定了技术许可人的违约责任,在第2款对技术让与人的违约责任采用“参照适用”立法技术,即参照第1款规定的技术许可人的违约责任。
    许可人的违约行为和责任主要表现如下。
    1.没有按照约定向被许可人交付技术成果,包括“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交付的技术成果上有权利瑕疵”“交付的成果失效”等情形(参见本法第865条、第866条、第868条规定的许可人的交付义务和技术成果维持义务)。这些违约行为的发生,与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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