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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4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理解与适用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至少负有四项合同义务:一是向被许可人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的义务;二是向被许可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的义务;三是第865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四是不侵犯被许可人的实施权限的义务。[13]
    如前一条所比较的那样,专利许可合同与租赁合同颇有类似之处,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维修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与租赁合同不同的是,一方面,许可人对许可使用的技术成果的交付只能通过交付技术资料的方式来完成。另一方面,被许可人在取得技术资料后,常常无法像租赁物那样可以直接使用,而是需要经历一个学习的过程,需要许可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否则,被许可人可能就无法实施技术专利。
    许可人是否履行本条规定的两项合同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一般应当由许可人举证证明。在发生争议之后,许可人不仅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向被许可人交付了技术资料,而且需要证明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与被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的核心资料。否则,许可构成违约,被许可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高某某与金璞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4]中,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高某某将两项专利产品许可给金璞公司实施、推广。后来许可人以被许可人拖延生产时间,导致未能实施生产与推广专利产品,给许可人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并要求被许可人赔偿许可人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用支出共计12万元。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许可人是否履行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交付技术资料)。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中虽未约定许可人应交付的技术资料名称、种类及应交付的期限,但庭审中许可人确未提交已将相关技术图纸交付被告的证据。而技术图纸当属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定许可人并未完全履行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再如,在“襄阳渤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天创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15]中,渤天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书,约定由中天公司向渤天公司提供发泡免蒸砌块配制和生产技术、模具制作技术和图纸、提供场地设计和建设图纸、提供设备和指导设备安装、指导渤天公司订制配套生产设备,许可渤天公司在襄阳地区生产发泡免蒸砌块等;渤天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后来,渤天公司以中天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通知中天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与定金。中天公司反诉称其在订立合同后,严格遵守和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渤天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已经引进了其他技术和设备,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尚无证据证明中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即向渤天公司交付了相关技术资料,而其向渤天公司邮寄的函件中也未注明邮寄物品的名称,尚不能认定其在渤天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前已向渤天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另外,交付发泡免蒸砌块配制和生产技术相关资料是中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渤天公司得以运用该项技术生产免蒸砌块产品是其主要合同目的,虽然合同对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时间并未明确约定,但渤天公司曾致函中天公司对专利技术交付进行了催告,此后中天公司仍未履行该项义务,即从双方签订合同至渤天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近一年半的时间内,作为专利技术让与人的中天公司并未向专利技术受让人渤天公司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因此法院认为中天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渤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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