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290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3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与第860—861条一起,规定了当事人通过技术开发合同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利用和交易规则。本条规定的是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利用和交易规则。鉴于《专利法》已经对这三条规定的规则做了特别的规定,这里仅概述基本规则。
    关于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这一规则有助于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和鼓励发明创造。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例如,《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也是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
    法律在赋予研究开发人员专利申请权的同时,也给委托方(通常也是出资方)赋予了两项权利:(1)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委托人依法实施该专利的,无须向研发人员另行支付使用费,因为,其在委托研发中已经支付了研发成本。这也是保持委托研发合同公平性的要求。当然,委托人依法实施该专利的,并不影响开发人员同时实施该专利。(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然,此种优先购买权的形式,需要满足“同等条件”的要求。
    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委托人自己并不具有实施专利的条件,可否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对此,《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这里的“普通许可方式”,区别于“独家许可”。因为,如果一方当事人独家许可第三方使用专利权,则会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需要从许可数量和许可范围上判断,即:“只能有一个许可,超过一个以上的许可,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样做,就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超出了弥补当事人不能自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畴。”[41]
    笔者认为,是否应当像前述观点所主张的那样,“只能有一个许可”,则需要结合具体场景来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请他人代为实施的行为符合弥补其自身实施能力缺陷的,就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对研究开发人员的专利权的侵害。例如,在一起专利权纠纷中,原告接受案外人的委托,自行研发了公用自行车的锁止器控制板,后原告陆续委托被告加工公用自行车的锁止器控制板,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且获得授权。之后,案外人中标某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采购,并委托被告生产锁止器控制板;该锁止器控制板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前述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主张被告利用为原告加工产品的机会,获知原告的技术并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涉案专利系案外人委托原告技术开发的成果,该案外人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被告系受案外人委托加工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案外人为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支付了研发费用,其有权免费实施涉案专利,鉴于其并非生产型企业,故存在委托他人加工涉案产品的需要和必要;被告在接受案外人委托并按其提供的封样加工涉案产品后,定向销售给案外人,其受委托加工并定向销售的行为系案外人免费实施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法院判定被告的合法授权抗辩成立,其受案外人委托加工涉案产品并定向销售案外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42]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成果之归属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40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