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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知义务
    此外,如果研发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影响研发任务的如期完成和交付的,受托人需要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因需要调整研究方案而推迟研发进度和交付时间的,也需要及时告知委托人,以便于委托人调整自己的预期和相关工作及商业计划。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受托人能否因为意外情况的发生而获得延迟完成或者交付成果的理由,而不用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根据“意外情况”的性质而定。重点在于,这些情况是否构成本法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事由以至于受托方有正当理由请求调整工期,或者符合“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例如,在前述“裁判文书数据采集技术合同”案中,双方订立合同时都有正当理由推定相应的裁判文书是可以充分获取的,但委托方后来发现不少省市的裁判文书上网率不高,出现了数据的区域不平衡问题,以至于严重到影响数据采取的全面性、训练数据的充足性以及训练出的人工智能预测模型的应用范围的,则受托方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主张调整研发方案或者延迟工期,以解决该问题。再如,如果一个国家突然出台法律,禁止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对裁判文书进行批量处理和大数据分析[20],则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受托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据此主张免责。[21]但是,受托方的核心研发团队的工程师在攻坚阶段怀孕需要入院治疗或者辞职的,一般来说不构成受托方请求变更合同或者免责的正当事由。因为,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受托方需要为这些事件的发生做好预案。
    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托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区别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则需要根据本法第858条确定的规则在双方之间合理地分担风险。此种“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客观存在的,区别于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
    4.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首先,与上一条讨论的“原始数据”问题类似,受托人有义务提供的“有关的技术资料”是否包括原始数据,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重点在于,原始数据是否构成委托人理解、掌握和使用研发技术成果的必备条件。例如,在前述“裁判文书数据采集技术合同”案中,受托人在向委托人交付关于相应裁判文书的人工智能预测模型时,需要交付相应裁判文书的原始数据(而不能要求委托人去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下载),且是经过字段解析后的裁判文书数据,以便于委托人在使用这套人工智能预测模型时,能够去人工抽查和检验人工智能学习所得标签数据的精度和可靠性。同时,受托人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这一套人工智能预测模型所采用的算法的基础性背景信息,以便于委托人在科研发表中对科研过程和背景信息予以必要的介绍。但是,受托人没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算法和代码本身的原始数据,因为这很可能构成受托方的技术秘密。
    其次,关于必要的技术指导,受托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帮助委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学习和掌握新研发的技术成果。
    5.其他义务
    除了前述义务之外,受托人在技术成果研发过程中或者交付之后,还负有以下义务:(1)技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因为提供的技术成果有缺陷,或者未能向委托人提供关键的技术资料和帮助其掌握关键的技术运用要领,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保密义务,即不得擅自将向委托人交付的技术秘密或者了解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人。(3)除非有特别约定,不得将为委托人开发的技术成果再次出让给第三人使用,因为这样会损害委托人的技术专有性利益。(4)在涉及重大国家或者公共安全的委托研发中,受托方还负有对研发过程和成果的安全保护义务,除了不主动向他人泄露之外,还需要积极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防止被他人窥探或者盗窃(如在涉及数据科技的研发中,要保证数据研发环境的安全性,防止他人攻击)。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特定技术研发活动的主体有资质要求的,如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技术研发的,受托人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而且应当具备与相应资质相符合的技术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22]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开发合同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33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334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合同法》第333条和第334条进行了合并处理,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违反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评论认为,在技术合同交易中,“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性”[23]。第852条和第853条规定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前述合同义务,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相对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获得救济。
    一是根据本法第582条的规定,“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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