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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本条增加规定委托方的“提出研究开发要求”的义务。委托人明确开发要求和预期,也就是要明确交易的标的。这不仅包括对拟开发技术成果的技术形态和性能要求,也包括开发的进度、交付的时间等涉及研发目的实现的重要因素。
    4.完成协作事项。受托人开发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时需要委托人提供物理上的协助,如了解拟开发技术的应用环境、测试中期研发成果或者最终成果的性能;还有时需要委托人提供法律上的协助,例如,在受托人完成开发之后积极申请相应的权利证书,以帮助受托人完成交付义务。这也是本法第509条规定的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协助义务的具体体现。如果委托人拒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和交付技术成果,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例如,在第845条释评中提到的“裁判文书数据采集技术合同”案中,接受委托的大数据公司的研发任务是:对涉及某一法律问题的裁判文书,根据前期对样本判决书的人工标注数据进行训练,研发出一套能够对此类判决书进行批量自学习的人工智能预测模型。委托人需要协助受托人的技术人员理解相应裁判文书的字句排列规律、行文规律和法官的推理逻辑,以便于技术人员有效组织和开展对样本裁判文书的人工标注。委托方还有义务协助核查和确认人工标注数据的准确性,以确保批量裁判文书的人工智能学习的有效性。
    再如第851条曾提及的案例,由原告为被告公司研发技术产品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成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原告以被告名义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因未在期限内缴足相关申请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经原告补缴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人提交具有被告签章的“恢复权利请求书”,但被告不同意提供,导致专利申请未成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阻止专利申请的条件成就,应当视为涉案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故据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15]
    5.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技术成果的呈现形态与普通商品不一样,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交付。受托人负有按照符合科技成果交付要求的方式,将技术成果交付给委托人的义务。同样,委托人负有按照约定接受交付的义务,不得在合理的交付之外提出额外要求或者附加条件。例如,科学技术部于2001年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19条就如何认定“合理的技术成果载体”做了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据此,受托人的交付满足这些要求的,委托人没有约定依据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受领技术成果。
    不过,在学理上值得讨论的是,委托人的“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是真正合同义务,还是不真正合同义务。[16]所谓真正合同义务,即委托人需要做出积极行为,否则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本法第830条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向承运人主张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而且需要支付因逾期提货造成的额外保管费用。而所谓不真正义务,主要是指因受领迟延导致相对人未能按时交付的,不得主张相对人违约并请求其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相对人的抗辩事由。此时还涉及因为受领迟延导致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不利风险分配,即把受领迟延之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分配给受领迟延的一方。在技术合同中,委托人的受领义务,既可能是不真正义务(如可以随时交付的电子化技术成果),也可能是真正义务(如对受托人开发的生物类技术产品,需要支付特殊的保存成本),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场景来判断。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开发合同的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理解与适用
    
    与前一条规定的委托人的合同义务相对应,受托人负有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等多项合同义务。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与委托人的“提出研究开发要求”义务相对应。当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开发合同商定“研究开发要求”之后,受托人需要据此制定具有技术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开发方案,并将该方案及时付诸实施行动,以确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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