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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参见郃中林:《〈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32] 参见蒋志培主编:《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7-558页。
    [33] 参见蒋志培主编:《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34] 参见“贾忠信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人民政府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不过,二审最终未支持原告(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后该原告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二审裁判的以下观点:该发明系非职务技术成果,被告径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发明申报科技成果,需要向原告支付对价,但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参见“贾忠信诉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人民政府科技成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98号民事裁定书。
    [35] 动物新品种是否与植物新品种一样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在学理上有争议。
    [36]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11条规定:“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37] 参见“罗琮贵与丘寿勇、广西灏运环保燃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
    [38] 参见“彭义霆、田晓辉诉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
    [39] 法院援引了《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7条(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第2款,该款规定:“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费用,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40] 参见“徐永北诉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4期(总第24期)。虽然本案中,法院以该单位违反《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为理由支持了研发人员的诉请,但是该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由单位自行确定,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抽调和限制。”若严格依文义,则单位内部对该收入使用的分配应当具有主导地位;即在案例中,因单位明显不愿意向该研发人员分配技术转让收入,故理应按照最低限额5%计提奖励费用;但两审法院均明确按照10%的上限计算。故可以进一步推测,裁判观点理应认为,单位在对完成人申领奖励时违法、违约或背俗附加额外条件的情形下,法院不应当再考虑该单位的分配意见,而应直接按照诚信原则,衡量案情对分配比率予以确定——这样符合该《规定》第4条第2款的文义:“根据本单位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单位;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建议并积极促其完成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较为优厚的奖励。”
    [41]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329条,但删除了其中“妨碍技术进步”的字样。这大抵是因为,“妨碍技术进步”是“非法垄断技术”这一行为的结果,从立法简约的角度看,无须规定。
    [42] 参见“吴琦诉北京思路高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24号民事判决书。
    [43] 关于这一点的更多信息,可参见蒋志培主编:《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4页。
    [44] 学理上有关于“白色条款”“黑色条款”“灰色条款”的类型区分,即:“白色条款是一种限制条款,它具有合理限制、指引、合作互利功能;黑色条款是一种限制竞争条款,其主要功能是排除竞争;灰色条款是既不享受具体豁免又不受白色或黑色条款约束的许可合同条款,其主要功能是调和。”参见曹新明:《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第89页。
    [45] 参见“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6] 参见“陈德俊与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太平煤矿技术合同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47] 新近论述,可见王轶:《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
    [48] 参见蒋志培主编:《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49] 参见“北京九州宏图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0456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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