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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这两类合同既不是以开发新的技术成果为目标,也不以既有成果的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为合同目的,而是以一方的技术知识为基础,为另一方的技术项目的开展提供咨询服务或者解决另一方的技术问题。在合同交易实践中,与技术咨询服务类似的合同交易是商务咨询公司为需求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如旅游开发项目、影视娱乐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类似;而技术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类似。但与一般的商务咨询和承揽服务不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以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知识为背景的。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交易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850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857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23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理解与适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作为一种财产类型,技术成果一方面具有稀缺性,即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和资本投入来获取的;另一方面具有实用性,即能够用于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因此,技术合同交易应当遵循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维护技术成果的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以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为原则,充分发挥技术成果的社会效用。
    但与普通财产不同,技术成果不是普通的消耗品。技术成果本身存在一个在既有技术基础上不断积累和创新的特点。新的技术的研发常常以既有技术成果为基础,在既有技术基础上发展和衍生出新的技术。因此,国家在通过专利授权等特殊机制保护既有的技术成果持有人的财产权益的同时,还得考虑如何促进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和进步,避免因为对既有权利人的保护抑制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也是技术合同区别于大量其他典型合同的地方。
    概括来说,本条确立了以下技术合同交易的原则。
    一是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合同交易的技术成果,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智力劳动成果。由于此类财产的易复制性等特点,当事人不容易通过物理控制来排除他人的侵占,或者说容易在合同交易中被他人知晓和复制利用。因此,技术合同交易当事人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技术成果,特别是要遵守本章大量条文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义务。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此设计技术合同规则,也有助于促进人们投入人力和物力,去研发新的技术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二是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是在不断的发展中取得突破和进步的。保护既有技术成果的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如果既有技术成果持有人通过技术合同安排形成技术垄断,则会妨碍技术的持续进步。因此,本章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三是有利于技术成果和产品的研发。合同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之后,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研发义务,如何分享研发的技术成果,如何分担研发失败的风险或者如何处理第三人率先研发成功导致的投入损失,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因此,技术合同规则的设计需要合理考虑技术合同交易的特点,在合同履行、成果分配、风险和损失分担上要作出符合技术交易特点的规定,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例如,本章第857条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对双方而言都是意外风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再以技术许可合同的履行为例,技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技术从事特定产品生产的,如果许可方许可的技术不成熟,或者没有披露完整的技术资料,或者没有提供有效的指导,以至于受让方无法根据该技术开发生产特定产品的,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许可方承担违约责任。坚持这样的规则,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易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有效利用各方的投入,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例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自有专利技术,被告提供厂房、库房、机器设备和资金,双方在青海省内生产和销售该技术产品;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讲解了该专利技术,指导被告生产了两台专利产品的样品,并经点火验收。之后,被告生产出第一批70台专利产品,但在经销中均因无法正常点火使用而未能销售出一台,被告遂中止了生产活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援引《合同法》第323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规定,认为双方生产的70台专利产品不被市场所认可,已全部滞销的事实,能够证明该项技术尚不具备应用并推广的条件,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经济指标,也使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驳回了原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11]本案体现的技术合同准则是,对于那些不利于技术成果和产品的研发的,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及时跳出合同约束并寻求救济的机会。
    四是有利于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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