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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理解与适用
    
    与大量有名合同规则体系中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相似,本条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倡导性规定,以提示和鼓励合同当事人尽可能地在缔约时就双方当事人关切的重要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技术合同交易的标的,即技术成果,本身就颇具复杂性。[14]其不仅需要交易当事人就标的本身形成一致的理解,而且要求该技术成果能够被交易当事人所掌握、检验以及在一些场景下应用。例如,交易当事人如何确认受托开发方提交的技术成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标准,如何证明技术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整以及技术指导是否有效,如何分配技术交易中新产生的技术成果,如何判断和分配技术研发或者应用中的失败风险,都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不会面临的复杂问题。
    因此,为了明确技术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预期,当事人在缔约时应当结合拟交易技术自身的特点,尽可能地就与交易相关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特别是书面约定,从而提升合同的完备性,以便于在发生争议时确定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案。这样做不仅明确和稳定当事人自己的预期,也有助于减轻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司法负担。
    与《合同法》第324条规定的倡导性条款相比,本条已经做了大幅度删减。这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第324条中关于“价款或者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本法第470条已经从合同编一般规定的层面做了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关于“履行进度”“履行地域”等条款,并不是所有技术合同都涉及的条款,所以,没有必要作为技术合同的一般性主要条款予以规定。
    通常来说,技术合同要就以下内容作出约定。
    1.项目的名称。特别是,在合同条款关于标的约定不清或者存在理解分歧时,项目名称有助于对双方交易标的的解释。例如,一研究机构为了开展关于某一类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挖掘和分析研究项目,与一家大数据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的名称是“裁判文书数据采集技术合同”还是“裁判文书数据采集合同”?虽然这两个名称只有“技术”二字之差,但可能对该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的解释存在重要影响。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这一条款直接影响到交易当事人所指向的交易对象,影响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预期。除了技术标的的内容,明确交易对象的技术范围(如期限、地域、领域和方式[15])和技术指标,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在前述案例中,假如项目名称是“裁判文书数据采集合同”,即数据采集服务合同而不是数据采集技术的开发合同,标的的内容是:“大数据公司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就涉及某疑难法律解释问题的所有裁判文书,通过‘人工标注’和‘半监督机器学习’的方式,就指定标签数据[16]进行采集。”但问题在于,这里约定的“裁判文书”的范围为何,以哪一个裁判文书数据库为准,截至哪一个时间点?需要“人工标注”的裁判文书,占整个需要采集和分析的裁判文书的比例多高?关于技术要求,“半监督机器学习”,即以人工标注的数据为基础来训练出一套人工智能大脑,对人工未标注的裁判文书进行机器标注或者说机器学习。那么,委托方对于机器标注数据的准确率和召回率有何种要求?这些内容直接关乎委托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能够做出明确约定,对整个合同的履行有重要作用。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履行的计划、进度和期限直接关乎技术成果的市场应用和转化问题,有时还涉及交易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后续交易。履行的地点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有密切关联,如在上述“裁判文书数据采集合同”中,如果裁判文书的人工标注工作是由委托方组织人力来完成,那么,标注人员是去大数据公司的物理办公场所的设备上标注,还是通过远程接口参与标注工作,对履行成本有重要影响。履行的地域,通常与技术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经营销售地域有关,与营业额挂钩。关于履行方式,一方面取决于合同的内容[17];另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对不同履行方式的成本和对价估算,事先约定常有必要。
    4.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无论是涉及国家安全还是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当事人都有必要在合同中就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这不仅有助于发生纠纷后的争端解决,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提示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履行保密义务。如上述“裁判文书数据采集合同”中,受托方对于委托方的技术路线有保密义务,委托方对于接触到的受托方的关键数据挖掘技术不得随意公开展示。
    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技术成果得以开发之后,或者技术许可使用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在归属上如何分配,也是复杂的问题,涉及成果的类型、不同类型成果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收益的分配。上述“裁判文书数据采集合同”交易中,最后采集的数据不仅包括便于科学研究的标签数据,还包括相关裁判文书的原始数据(以及经过字段解析的原始数据等)。这些数据不仅可以用作科学研究和发表,而且可以用于商业咨询服务,还可以用于相应司法人工智能的进一步技术开发。用作商业咨询服务的,将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委托方与受托方如何分配前述成果及其应用收益,都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6.验收标准和方法。不同的技术标准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准和应用价值。例如,在一起植物气化炉的技术许可交易中,被许可人经培训取得的植物气化炉生产技术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燃料的燃烧率和火焰的纯净度。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需要检验的项目、检验机构或者检验标准、方法。在一些情形中,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合同标的,但并未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且难以根据本法第511条的解释规则得到可信结论的,则可能构成本法第563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例如,在一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开发螺杆鼓风机及真空泵,但是合同未对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作出任何约定,对于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亦未约定明确。在合同履行期间,受托人就合同中有关股权赠与、合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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