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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842条采纳的是网状责任制,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发生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如果货物毁损、灭失的发生无法定域,依照本章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中,第二种情形就是为了克服纯粹网状责任制带来的弊端,保证即使损害的发生无法准确定域,相应的赔偿责任仍然有规范可依。
    注释:
    [1]参见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6页。
    [2]参见李志文、吕琪:《“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
    [3]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3页。
    [4]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3页;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6页。
    [5]参见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7-179页。相关案例参见“广东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东莞市锐展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青岛海事法院(2017)鲁7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9页;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5页。
    [7]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0页;陈玉梅:《多式联运的法律解读》,载《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8]参见陈玉梅:《多式联运的法律解读》,载《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9]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4页。
    [10]参见贺万忠:《国际货物多式运输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5页;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8页。
    [1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8-179;贺万忠、赵萍:《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构建》,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Article 19 of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provides:When the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ccurred during one particular stage of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in respect of which an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r mandatory national law provides a higher limit of liability than the limit that would follow from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s 1 to 3 of article 18, then the limit of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 liability for such loss or damag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provisions of such convention or mandatory national law.”在责任限额的确定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19条采纳的是“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我国关于技术合同的专门立法可以追溯到1987年6月23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合同法》。1989年2月15日,原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发布并实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结束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局面,用一套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来调整各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技术合同法》作为一类有名的合同被纳入了《合同法》之中。自此,《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在此后被废止。
    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十八章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予以解释。对比本章规定与《合同法》第十八章之差异和变化,并结合《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本法中的技术合同制度。
    概括来说,本章分4节,共45条,采用了总分结构,在“一般规定”之后,分别就“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做了规定。其中,第一节和第三节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技术许可合同”的专门规定,将“技术许可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合并在一起加以规定。
    从内容上看,本章着重规定了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交易的基本原则和导向,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的交易标的和对价,职务技术成果及其归属,非职务技术成果及其归属,技术合同的效力和履行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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